在市区人民路从事个体生意的陈先生又送走了一个游说他投保养老保险的业务员,但他仍然坚持不投保。陈先生说“投保养老保险要等几十年才能受益,如果到那时保险公司已经破产了我可怎么办?还是存在银行里感觉放心一些。”由于这个疑虑,陈先生无论保险业务员怎么游说就是不肯投保。
据茂名保险业知名人士介绍,其实这个问题并非陈先生独有,而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不过,随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人寿保险公司不会解散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破产的情况是有可能的。如何使破产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保护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为了保护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法》也规定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由此可见,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保险保障基金为破产埋单
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缴纳,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对客户的保单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补偿,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无疑为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的利益加上“双保险”。据了解,首期近二十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在今年的3月底到帐。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后,保险保障基金将对非寿险保单的持有人5万元(含)以内的损失全额补偿;超过5万元的部分,如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将补偿超过部分金额的90%,而如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补偿超过部分金额的80%。而寿险公司宣告破产后,由于其保险合同已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就将对受让公司提供补偿。具体规定是,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为中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解除了人们对保险公司破产后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后顾之忧,市民可以放心投保。(唐一鸣 陈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