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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等字抹掉10万元 人寿保单陷阱多
2005-6-20 7:39:20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有些事情想不通,所以毛智平很苦恼。
“我母亲患了胰腺癌,保险公司不但没给赔钱,还把我们列入黑名单。”毛忿忿不平,“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口若悬河,谁能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5年前开始投保的毛智平,突然发现自己的钱投进了一个黑窟窿。
“安心”变了“闹心”
1998年,作为生日礼物,毛智平为48岁的母亲,从合资的安联大众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商业保险。该保险保费为1万元,每年交2000元,保额10万元。
买保险时代理人承诺:只要毛妈妈在世,今后不论她有任何大病小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投保的金额,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毛妈妈去世了,所交的1万元保费会连带利息返还给毛智平。
毛智平的想法是,随着母亲年龄增大,应该替她买一份保障让她安心。另外,医疗费用越来越高,买份保险,即使出现意外,也不会让家庭承受太大的经济负担。
到2005年,该保险缴费早已满了5年。
2005年年初,毛妈妈在做一年一度的体检时,不幸查出了有早期胰腺癌症状,需要马上手术。
按照之前投保的条款,如果母亲身患癌症的话,可以在住院的时候,申请住院以及手术津贴,于是毛找到了原来给他们办保险的代理人李某,李某听后马上表示他们会妥善处理,但“需要向总部汇报一下”。
毛只好等待,因为病情重大,医院多次催他给母亲手术,毛智平只好一遍遍催促李某,但李某始终以正在研究为借口,迟迟不给理赔。
毛智平开始觉得不大对劲,进而开始觉得“闹心”。
一个“等”字抹掉10万元
久等之后,忍无可忍的毛智平直接找到该保险公司,一位姓张的经理接见了他,随后表示“这种情况不能赔偿”。
张经理不慌不忙地拿出了毛妈妈的保单,上面的承保范围清清楚楚地写着癌症,后面还有一个括号:“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张解释说,“等”的意思是只包括“等”字之前的癌症,其他的就不包括了。
毛听后瞠目结舌,一直以来,他以为“等”字的含义是除了前面列举的还包括未列举的,而且当时李某也承诺说,不论什么癌症都可以理赔的,怎么转眼就变了?
但是李坚持说当时已经对他说明情况了。毛智平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当时的承诺,只有哑巴吃黄莲——他只是不明白,既然“等”外概不理赔,还要个“等”字干什么。
毛觉得这像个文字游戏,而且还带点脑筋急转弯的意思。一万元的保费,成了他在这个游戏中的学费。
这样的“游戏”很多,在保单上出现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最后的“陷阱”。
“及”字妙用
汪小姐于2000年3月花500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保险套餐,至今已续保5年。今年5月底,她在北京市第三医院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花去3000多元。
出院后,汪小姐根据所买险种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00元。
但保险公司却以赔付条款第119条的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6等”,所以投保人必须做全以上两种手术,才能享受此赔付而拒绝赔付。
“及”就是“和”,就是“及”前的和“及”后的,二者缺一不可。单是视网膜不赔,单是玻璃体也不赔。在提出赔付要求之前,当然没人告诉你。
主动脉瓣≠主动脉
刘先生到现在还没有把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告诉尚在医院住院的妻子。
1998年,他的妻子韩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10种病包括“心脏病”。
今年年初韩女士身体不适到海淀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后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3月初,为了获得更权威的诊断,又到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
5月18日韩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手术内容包括有“主动脉瓣手术”。
由于买过保险,本月初,刘先生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中国人寿某营业部理赔,但等到的消息是拒赔。
保险公司告知刘先生,虽然保单内写明心脏病都保,而且保单上也说承保“主动脉手术”,韩女士住院开胸进行的是“主动脉瓣手术”,说是“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书籍介绍”,“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意外与“法外”
2003年4月11日,孙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第7条2项约定: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废、死亡,保险公司在1万元内给付保险金。
2005年1月10日,孙先生被他人用刀捅伤。经鉴定,刘某伤残为8级,伤残补助费为1.8万余元。
孙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却声称其伤害是因违法犯罪所致,故不属意外伤害,也不属保险理赔范围。
乍看起来,保险公司的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确实孙受伤是“违法犯罪所致”,关键是:谁违法?又是谁受伤害?
孙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所受伤害是他人犯罪行为所致,无任何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其本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且此事故是孙先生“非所预见、非所意图、非所期待”的伤害事故,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范畴,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保险责任。
未知的“医学指标”
吴小姐购买了人寿康乃馨终身重疾保险(分红型,终身),然后拿给了一个专业的朋友看,发现该份保单里有些条款含糊不清,一旦出险,难免理赔纠纷。
例如保单条款中有“急性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条款,保单并未注明3项医学指标的具体内容,对于不懂专业医学知识的赵来说,万一以后出现此疾病,在理赔时,这未知的“医学指标”很有可能被拿来说事。
玄妙的“生存期”
同样是吴小姐,由于她购买的是重疾保险,保单规定“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的末期,并经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且不说长长的约束条款中的“并”和“且”,单是“存活期”就会出现疑义:因为任何医生在开具病情(病危)通知单时,由于治疗和病情反复的原因,并不能确认患者的存活期肯定在6个月以下,这一条款也可能成为理赔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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