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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箭在弦上”
2005-9-23 7:56:46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体系,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业讨论已10余个年头。但上述信息,意味存款保险制度进入我国的步伐已经加快。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通俗点说,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目前,尽管存款保险的最终制度安排仍在论证,相关机构管理职能也尚未有定论,但大多数原则性条款已经达成共识。央行高层在一些场合多次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经成熟。”
存款保险制度已从要不要建立的讨论,转入实质性的制度构建阶段,大有“箭在弦上”的味道。那么,当前缘何要“催促”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速?
存款保险制度的倡导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曾鲜明地表示,“是银行改革倒逼存款保险制度的提速。”
当前,我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日益加剧。从几年前“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到目前国有四大行股份制改造、农信社改革,都呼唤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非常明确,就是为银行体系的稳定提供保险。因为银行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为了不让个别银行的倒闭引起挤兑风潮,保护储蓄者的基本权益,存款保险就必不可少。
从近年的实践看,我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等于政府提供了一个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的信用担保。但是,以国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只用于国有银行,不能惠及股份制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同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
因此,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既利于统一监管标准,又彻底割断了银行与财政的联系,老百姓也不会因某个银行出现危机而产生恐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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