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店大欺客”,有的保险公司有时候可能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操作,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在以前,由于个人的力量单薄,我们很难与这些常年跟法律打交道的保险公司抗争,但是现在有了强制三者险条例,保险公司在做“猫腻”的时候可要留心了: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