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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营对监管提出新挑战
2008-5-12 9:08:4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5月10日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综合经营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的新的新生事物,需要正确的分析和客观的看待。”
周延礼表示,过去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综合金融模式,这些模式在组织结构中也会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适应提高金融效率的需要。
“保险的综合经营,能够有效整合运营保险公司自身的各种资源,带来较大的外来效应以及共享客户信息,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和实现服务价值链的增值服务。” 周延礼表示,另一方面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股权关系、流程等方面的复杂变化,这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实行有效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周延礼表示,目前在综合经营方面相关的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对于金融集团其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晰,组织形式缺乏法律规范,金融监管存在很大的空间,因此需要综合对金融法律地位、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理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边界,对我国综合经营、规范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另外,保险业综合经营必然有大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也包括组织、治理、管理、流程当中的创新,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合作,需要加强控制,需要正确地认识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提高风险的识别、风险防范的能力,保证监管制度与保险创新相适应,提高保险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综合经营情况下,处理的难度加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整个金融风险,因此要加强金融风险的处理机制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健的重要措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经签订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对三方面的职责分工、交流,以及工作机制都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周延礼表示,随着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需要在三方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地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当前监管的框架下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属性的实施和功能的监管,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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