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各保险公司学新法力度很大,但仍有很多市民不了解新法的具体内容。“总体上讲,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一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保险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 修订背景:现行《保险法》滞后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环境急剧变化,社会对于保险业的要求也在改变,评判保险业绩效的标准持续提高。这时现行《保险法》暴露出许多不完善和不适应的地方。
近年来,大量新生事物的出现、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及由此产生的监管需要,暴露出现行保险法的滞后。保险业经营主体大量增加;国民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增强,老百姓的保险知识逐渐丰富;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变化,老百姓越来越清楚:获得保险赔款是一种权利。
在这一背景之下,新《保险法》的修订和实施体现了保险业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的必然要求。 核心变化: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介绍,在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方面上,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对被保险人利益攸关的“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条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