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实施2年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该基金将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办法》尚未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只是规定,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救助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的思路是确定一个提取比例区间,各省级财政厅会同当地保监局,因地制宜确定本地的具体提取比例和办法。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