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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市场化拟放开 “双刃剑”考验保险公司
2010-7-12 9:18:3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的死规定,有望近期取消。 日前,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传统寿险)预定利率。此前国内的传统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已执行十年之久。

  保监会就放开人身险预定利率征求意见

  业内呼吁多年的预定利率调整终获“破冰”。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提出,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业内认为,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是把“双刃剑”,虽然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但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将于7月20日前截止征求意见。

  “放行”之旅

  《通知》所称的传统人身保险,是指签发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通知》规定,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定价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

  对于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通知》要求,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国内保险业于1997年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将寿险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由于保险公司多采用高预定利率,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由此背负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

  1999年保监会发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该预定利率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实行了10年的2.5%预定利率上限,被证明是成功的,保险业避免了新利差损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过,2007年7月央行再次加息后,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反过来又成为制约保险公司灵活发展的“缰绳”。人保寿险总裁李良温曾指出,传统寿险2.5%的预定利率,使新保险公司很难有大作为。同时,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提高,对传统寿险销售形成巨大冲击。

  其实,早在2004年,保监会便启动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项目。2005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面研究。一位参与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精算师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费率市场化在技术层面上已基本没有问题,但何时推出尚无时间表,可能将分步骤地进行。

  2008年保监会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允许天津试点的补充养老险费率可不受2.5%现行的预定利率所限,对人身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初步尝试。

  双刃剑

  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虽然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但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则须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也将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定价风险是目前保险业的一大风险,其在寿险领域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利差损。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多次指出,随着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如果保险业在公司管控、定价能力和监管水平等方面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

  放开预定利率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精算有深入理解,能够准确厘定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也对保险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冲击。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预定利率的放开,有可能造成大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主导定价,中小保险公司为保住市场份额,可能利用低价经营,造成市场格局更加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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