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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无力应对环境污染
2011-9-21 8:53:45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渤海湾漏油事件已经发生近3个月了,但是对于如何赔偿,涉事各方均“羞羞答答”。调查发现,最近10年仅在美国本土,康菲公司至少涉及5起环境诉讼或纠纷,偿付金折合超过40亿元。然而,康菲公司将如何对中国受害方赔偿却是未知数。有专家建议,环境污染责任险在类似事件中可以发挥较大的风险转嫁作用,至少能保证受害方的获赔利益。

   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 “绿色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拉开了“为环境加保险”行动的序幕。随后,深圳、重庆、沈阳等多个城市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但投保企业寥寥无几。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柴轶波表示,环境污染责任险乏人问津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企业的侥幸心理。国内对由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公众受害责任赔偿,法律有规定,但是怎么赔、赔多少,规定得不是很清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导致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及盈利测算等方面存在难度。

  知情人士表示,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一个比较新的险种,即使在美国这样较发达的保险市场,这一险种也是在立法的强制推行下得到发展,特别是通过高惩罚额的刺激。由于现阶段政府部门尚未出台强制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法规,因此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高污染企业的投保意识更为薄弱。加之国内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标准,因此,即便是投保企业对后续理赔事宜也心存疑虑。

  面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尴尬,本刊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不力,排污企业的投保意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着重强调政府的作用。有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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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行情况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险采取强制责任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需强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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