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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
2005-11-17 21:42:59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不久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决定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今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5个年头。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持续快速增长,从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了征税;三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四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

    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各方面所认同。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以强化高收入者征管为重点,全面改进和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今后须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与分配作用: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着重抓好两项工作:第一,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第二,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逐步扩大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提高管理质量。要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

    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大力普及和鼓励使用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三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从长远看,要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科学、合理地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调整级距,合理确定税率,拓宽税基,严格征管。当前,应着力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适当调整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二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推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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