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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保险利润现分化 地域紧箍咒待解
2011-8-18 9:12:01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今年6月,保监会同意中国建设银行以51%的比例控股太平洋安泰人寿,7月份,太平洋安泰人寿正式更名为建信人寿,第4家银行系保险公司诞生。

  截至目前,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纷纷控股了保险公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之后,仍在等待官方批复。

  根据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在这个“渠道为王”的时代,2010年交银康联人寿保费逾7倍的增长,令市场普遍预期银行系保险公司即将迎来“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极速发展时期,有望呈现“1+1>2”的综合经营优势。

  但2010年上半年的保费数据显示,由商业银行巨头参股的保险公司,机构拓展和业务拓展情况并非想像中那么轻松和容易,鉴于试点要求银行系保险公司应遵守“公允交易”的原则,一些与非银行系保险公司“一视同仁”的监管措施和要求,使得各大市场主体俨然站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

  四家银行系:冷暖自知

  自银行、保险相互投资股权的试点放行以来,2010年,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明显加速了参股保险公司的步伐。但2011年寿险业务普遍遭遇了销售困境,尤其银保业务出现了大幅下滑,银行系保险公司也未能幸免于外。

  2010年1月,被交通银行收购51%股权的中保康联人寿,正式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成为首家银行系保险公司。2010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1亿元,同比劲增逾7倍,为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快速度。但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交银康联人寿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3.4亿元,较去年同期仅增长了4.4%。

  作为银行系唯一一家财产险公司,中银保险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1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46%,目前经营区域已经覆盖了江苏、深圳、浙江、广东、北京、上海等20多个地区。另据2010年年报显示,中银保险2010年保费收入较2009年出现了大幅下降。

  今年6月,建设银行以51%的股权比例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7月6日正式更名为建信人寿。自建设银行正式入股以来,其6月份单月保费收入达到9397.76万元,环比增速107%。但今年上半年保费数据显示,今年前6个月实现保费3.9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9.2%。

  显然,在利率环境变化、银保新规实施、营销员增员难的大背景下,银行系保险公司即使“背靠大树”,也同样面临保费增速下滑的局面。

  但是,这其中也有例外。2010年6月,北京银行正式收购北京首创集团所持首创安泰人寿50%的股份,与荷兰ING集团并列为中方、外方两大股东,当年7月1日更名为中荷人寿。今年上半年,中荷人寿实现保费收入7.4亿元,较去年的6.14亿元同比增长20.7%。一季度数据显示,其银保业务较去年同期增长约12%。在北京银行参股之后,银保渠道占比不断提升,以年缴保费计算占到60%,以新单首年保费计算则占比超过六成。

  地域限制:相同的“紧箍咒”

  “在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还没有充分布点的情况下,拥有资金资源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依然能够分得银保业务的一杯羹。”东方证券银行业高级分析师金麟如是称。

  诸多业内人士认为,银行系保险公司今年上半年未能取得超人一等的快速发展,除利率环境变化、银保新规实施等外部因素外,另一大原因在于自身的机构建设尚未跟进,未能如期覆盖更大的地域和范围。

  按照保监会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规定:银行系保险公司并不是成立后马上就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只有在当地设立省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后,入股的银行才能与该保险公司合作。

  “如果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当然不能在当地开展业务,在这一点上,银行系保险公司和非银行系保险公司面对的是相同的监管标准,并不是因为有了机构、网点覆盖全国的银行大股东,就可以在银行参股之后与各地的分行开展合作,必须在在当地设立省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参股银行展开合作。”国泰君安资深行业分析师彭玉龙称。

  市场由此预期,面对这一行业共存的“紧箍咒”,被商业银行参股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势必会掀起新一轮的机构扩张热潮。

  今年6月,中荷人寿天津分公司正式开业,成为北京银行入股中荷人寿以来设立的首家分公司,目前中荷人寿的营业范围已经拓展至北京、辽宁、山东、河南、大连、安徽、天津七个地区。

  8月,交银康联人寿江苏分公司正式开业,这是自2009年底交通银行入股原中保康联人寿之后成立的第一家分公司。业内预期,当前主要在上海市场开展业务的交银康联人寿,有望借助交通银行的鼎力支持,实现自身在江苏这一保费大省的“掘金梦”。

  建信人寿目前的经营范围则集中于上海、广东、江苏地区,去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2%,尚不足监管部门要求的150%。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申请省级分公司,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才为正常公司。业内人士称,补充资本金进而提升偿付能力,是建信人寿的当务之急。

  “在未来3~5年内,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也将随省级分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发展,进而提高市场份额,这对于长期依赖银保渠道而没有独立业务渠道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是无法忽视的压力。”北美精算师陈志华如是认为。

  “公允交易”:避免混同和误导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根据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允交易”的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取消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商业银行网点“驻点销售”的银保新规,于2010年11月正式出台,难道这一规定在2009年已经有了先兆?

  “在银保新规出台之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直在商业银行网点驻点销售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就此出台相关的规定,没有说允许,也没有说禁止,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这样的局面,是顺应了当时监管部门鼓励金融创新的要求,以改变金融创新不足的状况。”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后王东称。

  但有一种疑问认为,如果规定银行系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而事实上其他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已经在该银行营业区域内展开营销,是否对自己参股的保险公司反而有失公允呢?

  “对银行系保险公司这么要求,也许是为了更好地将双方区分开来,毕竟同一家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容易产生混淆,也更容易出现销售误导。”彭玉龙称。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办法》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在建信人寿的官方网页,建信人寿的英文简称已经变更为“CCB LIFE”,蓝色的企业LOGO,与控股股东中国建设银行(CCB)经典的蓝色LOGO,并无差异。

  “要求保险单证上不得使用股东银行的标识,是指产品宣传上不能混用,但在企业宣传上,并没有规定不能混同使用,不过,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这个界限很难区分。”王东称,营销员往往更乐意做企业的宣传,通过赢得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进而信任其销售的保险产品。

  事实上,即使不依靠自身的机构扩张,也不依靠打出与银行股东相同企业标识的做法,部分银行系保险公司与股东银行之间,已经在尝试更进一步的合作。

  据中荷人寿总经理张剑峰介绍,目前与股东北京银行的合作方向是“横向扩张+深度挖掘”,尝试将个险产品转向银保渠道销售,同时在银保产品上积极转型,从短期、趸交的投资型产品逐渐过渡到期缴、保障与长期储蓄并重的产品,并加强了对银行员工的销售培训。在去年第四季度,中荷人寿已经在北京银行财富中心销售高端的递延年金保险产品,个险销售产品开始走向银保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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