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业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关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则,到目前为止几乎是一片空白。”昨天,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说,随着我国各类保险公司的增多,保险公司的法治缺憾也随之增大。
从制度层面上分析,现行的《保险法》和《公司法》只是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金、股权变化等作了一些规定,而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的治理与一般的法人治理相比有着鲜明的个性,它既要维护股东的利益,又要维护投保人及公司的利益;既要完善公司自身的治理机制,又要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而所有的监管行为,都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原则,因此,从法制层面上解决公司治理尤为紧要。”
袁力介绍,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相比,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匹配、相对滞后的问题,在保险业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对于各家保险公司来说,虽然多数公司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历程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公司治理陷入“失灵”状态,“这主要体现在大股东操纵、管理层控制、外部行政性干预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