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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限制适度监管——浅议保监会监管方式的调整
2005-7-23 7:26:03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监管方法基本上可分为公示主义、准则主义和实体主义三种。目前,实体主义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依实体主义的监管原则,保险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方式可以比较有效地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但保险公司的自主性也往往受到抑制。为了解决金融安全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平衡政府干预和市场主体自主之间的矛盾,国际保险业提出了“适度监管”的原则。
我国原保险立法采取的是严格的实体主义,对保险业实行严格、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保险监管内容过于繁多,而保险监管资源又十分有限,监管的效率就难以保证。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会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带来冲击,所以我国的保险监管要适应国际监管形式,这些现实情况要求保监会在监管理念上必须求变,从而“适度监管”的原则便应运而生了。
近年来,政府部门关于保险监管的一个常见提法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新保险法所反映的仍然是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思想。从目前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来看,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着这一趋势的出现,许多国家都在大幅度放松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但在看到这一现状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西方发达国家放松市场行为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这就是从总体来说,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产品的鉴别能力、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机制、保险行业组织的中观协调机制和政府的宏观监管能力都达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而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条件都不大具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西方国家在放松市场行为监管,我们也就应当如法炮制,必然引起不良后果。所以,目前有些看似与国际惯例不符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认可中国国情、避免盲目照搬的监管思路。但需要强调的是,市场行为监管也不是什么市场行为都管,而是同样要遵循有进有退的原则,该管的管,该放的放。
因此,适度监管理念可以理解为一松一紧,一张一弛,可谓松紧结合,张驰有度,放松限制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松”是指放松监管,培育健康保险市场,具体包括条款费率审批报备制度的放松、保险资金运用的放松、对兼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规定的放松,以及保险中介市场的培育;“紧”指的是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具体包括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机构、业务以及经营状况的检查,以及加强行业自律。
当然,在实践中真正要做到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的完美统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保险监管也不是盲目地与国际接轨,而是同等重要地考虑本国国情。比如,国际上保险监管经历了一个“监管-放松监管-重新加强监管”的阶段,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尚处于一个初期发展、思路调整、有进有退的阶段;再如,国际上保险监管强调弱化市场行为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而我国目前则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又比如在保险投资监管方面,国际惯例是放松投资限制、加强偿付能力监控,而中国国情是偿付能力监控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很不完善,这两方面如何统一?如果不放松投资限制,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严重的负债风险;如果完全放松投资限制,又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这两者都是保险监管机构所不愿看到的,这无疑是一个两难选择。在这两难选择之间把握一个合适的“度”,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个“度”的把握难度并不因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而降低,新法只是为国务院今后拓展保险投资渠道扫清了部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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