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保监会将制定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并于昨日下发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中所指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而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投 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同时还对投资申请、投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违反该管理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根据《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非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而境外投资则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