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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家规扎紧投资篱笆 几家欢喜几家愁
2005-9-10 8:21:38 来源:国际金融报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规定:最初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40亿元,基金公司发行的首只基金的投资运作有三年持续业绩
按照6月份流传的版本,仅有一半基金公司符合保监会制定的交易对手标准
在国外发达市场,一般保险行业总资产与基金规模的比例是1∶10,而我国目前的比例是1∶1,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限制,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范围无疑会太窄
保监会原计划在9月份推出的《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但对于其内容以及行为本身的合理性,仍遭遇了来自保险业内以及交易对手行业的激烈争论。
这项被认为是从外部监管层面防御保险业系统风险的制度安排,详细地规定了有资格和保险机构发生交易行为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以及基金公司等的门槛标准。
基金公司很无奈据悉,早在6月便开始流传的《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至今已经经过了若干次的讨论和修改。在上周保监会召开的几家老牌基金公司的座谈会上,新的标准已经取消了对于封闭式基金的诸多限制,并且将最初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以及“基金公司发行的首只基金的投资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两项规定,分别更改为“40亿元”和“有三年持续业绩”。
此外,新的讨论稿按照基金公司核心基金占公司管理基金总额的百分比,将基金公司划分了A、B、C、D四种等级。并且规定不同等级的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品种被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不同的额度。
其中“核心基金”是指最近三年单位净值年均增长率大于零,或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基金业绩排名处于同类基金业绩前75%。同时,核心基金的另一条件是基金业绩波动性不得高于同类型基金波动率的110%。
但是,令一些合资基金公司不满的是,除了核心基金占总基金25%以下属于D类基金外,新标准还规定,如果治理结构不完善,单一控股股东占股权高于51%的基金公司也将被归于D类。
如果被归于D类,则属于限制性投资,即不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该基金公司的任何产品。
按照这一标准,刚刚成立的两家银行号基金公司也属于D类,因为交行和工行在合资基金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高于51%。
“这一规定显然将绝大多数合资基金都列为了D类,因为目前绝大部分的合资公司都是两合公司,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外方股东三年内股权不能超过33%。”一位合资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同样感到无奈的是一些中小基金公司,“规模就能代表全部吗?这可能有些不合理。虽然规模大小与投资业绩有一些关系,但很大部分是由于销售能力强的原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总经理称。
令这位小基金公司的总经理不满的是,除了从媒体看到有关交易对手的文章外,公司至今并没有收到保监会任何版本的征求意见。
“一些中小基金公司以及较新的基金公司都没有能够参加保监会上周五召开的座谈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保险业内褒贬不一面对保监会为保险公司所限定的交易对手标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负责投资的人士将之称为“越俎代庖”。
“大部分的开放式基金都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如果按照三年的业绩标准衡量,还有多少可以供我们选择?”这位人士称。
事实上,按照6月份流传的版本,有媒体测算,当时仅有一半基金公司符合保监会制定的交易对手标准。更何况在新的版本中,将业绩考核从一年变为三年,又剔出了多少家公司。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介绍,在国外发达市场,一般保险行业总资产与基金规模的比例是1∶10,而我国目前的比例是1∶1,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限制,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范围无疑会太窄。
正如一位保险投资的人士所称,保监会所拟定的对手交易标准,初衷是为防止将其他行业的风险转移至保险业,但难道保监会指定的标准就是完全科学的吗?另外,如果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按照保监会的引导进行投资,将投资集中在少数的基金公司和基金品种上,一旦这些公司发生问题或者业绩下滑,那整个保险行业将随之受损,这将有可能引发原本可以避免的行业性风险。
在郝演苏教授看来,保监会为保险公司划定对手交易的标准,是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市场行为的举动,同时对于那些对手交易的行业也将产生不好的影响。
郝演苏建议,如果要防止这些对手交易的风险转移,更加合理的作法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学会,利用信息披露的手段,将那些具有风险性的交易对手或者出现不良记录的交易对手及时地进行公示,或者对保险公司进行警戒。
在保监会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那些资产规模巨大的保险公司显然面临着比小公司更大的难度。但中国人寿对保监会的此举表示了赞赏之意。
“我们在此之前就已经多次建议保监会制定这样类似的标准了,这个标准的出台将对于整个保险行业来说将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刘家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家德认为,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交易对手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行业规避系统性的风险,因为交易对手的问题很容易传递到保险公司,从而使保险公司利益受损或者出现风险。
对此中国人寿有着切肤之痛。由于闽发证券被关闭清盘,使国寿存放的4.2亿元国债无法收回。根据刚刚发布的2005年中报,国寿已经为此笔资金进行了100%的拨备。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中国人保以及中国再保险身上,这两家公司也是因为存放国债的汉唐证券出现问题而遭受巨大损失。
“闽发证券不但对国寿,而且对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刘家德说。但他同时认为,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证券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
刘家德介绍,此前虽然保监会没有系统的规定交易对手的标准,但对于购买债券的等级、存款银行有一些指导性意见。
除此之外,一些保险公司自己在投资基金时也有自己的标准。刘家德称,如果保监会的标准出台,国寿将根据自己的情况再划定一个更加严格的投资标准范围。
保监会有苦衷除了闽发证券以及汉唐证券对于保险业的震动外,令保监会决心制定交易对手标准的原因也与去年整个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绩不佳有关。
资料显示,保险资金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浮亏最高曾达100亿元左右。保监会资金运用部的一位人士告诉了我们这样的故事:曾经在检查时发现一家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买了160支基金,而当时市场竟有161支基金。
保险机构在购买基金,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进行银行存款这些投资活动时,是否会因为有道德风险存在而使得相关负责人没有做出合理的决策,从而引发交易对手风险的转移?这也是保监会的担忧之一。
随着保险机构投资渠道的逐渐扩大,如何能够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则成为保监会重要的考虑和工作。
主管投资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8月30日召开的保险资产管理运作机制国际研讨会上致辞时称,《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控制其他金融行业风险向保险业转移。他指出,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金融风险传递速度不断加快。因此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已刻不容缓。
保监会在为保险公司扩大投资渠道的努力中,已经远远走在了证监会的前面,目前保险机构拥有的投资工具已经多于基金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保监会也多次对外传递明显的信号:在放开投资渠道的同时要严格控制风险。
“保监会(制定这个标准)初衷非常好,但重要的是对度的把握。”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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