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后将于明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多地关注到投保人的利益,对赔付额度、费率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表示,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实现了费率市场化。但人保健康险公司运营总监张剑敏表示,这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必然会调整费率,对短期健康险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很大影响。对投保人来说,就需要更加仔细地分析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张剑敏表示,《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之后,保监会将会更严格地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规范保险市场,减少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误导投保人的情况。“新办法将更多地照顾投保人的利益。”
而《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则对养老险身故赔偿设立了上限。草案中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解释,一般来说,养老险会为投保人设置个人账户,给付时养老金主要从该个人账户中支付。同时,有些保险公司会在养老险中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当投保人死亡时,受益人将可得到个人账户和净死亡风险保障两部分给付。草案规定了净死亡风险保障的上限,意味着将养老险回归到“养老”的本质上,限制养老险与寿险的捆绑,更强调生存时的给付,而不是死亡赔付,同时也将降低养老险的保费。
另外一个值得投保人关注的变化是,草案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保险合同订立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最低养老年金转换率的选择权,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终身年金转换率。养老年金领取额=转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养老年金转换率。这保证了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投保人可以选择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领取年限。
草案还要求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回报率,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分红养老险、万能养老险、投连养老险等新型个人养老保险业务时,应当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报告。这将从很大程度避免保险代理人误导投保人,防止出现投连险、万能险等产品售后投诉、退保严重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