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监管转型 吴定富部署三个变化
动态监管已经深入人心。
在刚刚结束的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2006年保险业在防范风险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
吴定富说,“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1月19日,保监会同时向各地方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保监会人身险部率先撬动寿险业的监管模式转型。
风险评级、分类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现场监管的基础。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监管处处长方力对记者说,“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
基于此,保监会于2005年年初启动了“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体系”研究课题,并在课题研究的结论上,出台了上述《规程》。
根据《规程》,所谓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
“最能够触动寿险公司风险防范神经的就是‘风险评级’。”一家合资寿险公司副总裁直言,与公共评级机构或商业机构的行为不同,监管机构的评级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他称,现有公司无论是中资公司还是合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差悬殊,并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中资弱、外资强”,事实上一些外资公司由于人才匮乏等原因并没能把股东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中国,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常仅有一两个人.
因此,监管部门即将“对寿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实施季度监测,对综合风险状况进行年度评级”的举措将会触碰到寿险公司的很多深层次矛盾,倒逼着他们自己查找风险点。
“阻力可能会比较大,对监管机构的推动力度是一个挑战。”前述副总裁续称。
然而,监管体系建设需要的是“铁腕”。
《规程》明确,监管部门应针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针对公司法人机构,须分析的潜在风险因素包括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管理风险;而针对分支机构的潜在风险因素则主要为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两大类。
监管部门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确定每一潜在风险因素的单项及总体潜在风险水平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同时,通过定性分析,加权汇总后确定单项及总体风险管理能力的等级,分为:良好、一般、欠佳三个级别。最后,参照一定的规则,分别确定各公司的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分为:很高、高、中、低四个级别。
当然,评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监管部门还会根据上一年度的风险等级确定本年度总体综合风险等级的变化方向,如:下降、稳定、上升。人身险部制度处常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
得出上述风险评级结果后,监管机构就可以据此实施分类监管。
《规程》载明,分类监管的措施从实施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常规的阶段性现场检查,到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一而足,其中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设有不同的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