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就好比一大群老鼠,而“三支柱”监管原理则好比是用于分类捕捉老鼠的三套“捕鼠器”。
标准普尔今年发表的《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6-2007》报告认为,尽管整体风险有所缓和,但“中国保险行业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
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究竟如何?现有的监管方法能否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哪些有价值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10月16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13届年会在北京召开前夕,国内长期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的上海财经大学谢志刚教授就此接受本报专访。
谢志刚认为,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好比是一大群老鼠,整体的风险情况如“鼠情”,而保险监管的“三支柱”原理则就好比是用于分类捕捉老鼠的三套“捕鼠器”。
他特别强调,所有的监管支柱中,“(如果)放松财务监管支柱的要求,是非常危险的”。
两个“三支柱”的差别
《21世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全球保险监管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谢志刚:IAIS与广为人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督官协会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监管的核心组织。
IAIS进行着与巴塞尔委员会平行的工作,几乎与其同步制定了相应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nsuranceCorePrinciplesandMethodology,10/2003)和一系列相关的保险监管概念框架和指南。特别是制定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原则,即“财务监管支柱”(Financial)、“公司治理监管支柱”(CorporateGovernance)和“市场行为监管支柱”(MarketConduct)。
《21世纪》:中国保监会从2005起,也提出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原则,分别称为“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三支柱。它和IAIS的“三支柱”存在怎样的区别和联系?
谢志刚:实际上,如果将二者简单对比,看上去像是完全一样。如果不考虑排列顺序,只有一点细微的差别,就是IAIS称为“财务监管支柱”,而我们则叫做“偿付能力”监管支柱。
这个细微的称谓差别表明,我们对“偿付能力”的理解还比较狭隘或不太准确。“偿付能力”是“财务能力”,但财务能力指标却不仅仅是偿付能力指标。
按照IAIS2005年10月发布的保险监管概念框架,财务监管支柱主要包括4项指标:责任准备金及负债的评估及其充足性测试、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及其充足性测试、持有资产的形式及价值评估标准、资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放松财务监管非常危险”
《21世纪》:目前,我国保险整体的风险情况如何?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谢志刚:打个比方,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就好比一大群老鼠,而“三支柱”监管原理则好比是用于分类捕捉老鼠的三套“捕鼠器”。
关于“鼠情”问题,首先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始终处于一个不断的演变的过程中,但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及对于一些特定的公司来说,它又具有相对显著的特征。
我将国内保险公司分为“三个世界”。第一世界公司无疑是经过改制上市、并仍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和人保股份;第二世界是以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为代表的中型公司;而第三世界则包括其它新成立和经营时间不很长的小型保险公司。
对这三个不同“世界”的公司来说,“鼠情”很不一样。
对于原来偿付能力问题最严重的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来说,经过改制上市等过程,至少是暂时摆脱了偿付能力的困境,原来显著的偿付能力风险很快就转变为现在的资金运用风险。而对“第三世界”的许多公司来说,其业务近年来高速增长和股东不愿投入与业务规模相匹配资本金等因素,使其偿付能力问题开始突显出来,而且同样面临资金运用回报低、风险大的问题,这些公司的“鼠情”相对最为严重,应该是监管的重点。
《21世纪》:既然如此,应该如何设置这三套“捕鼠器”?
谢志刚:无论如何,我们对每套捕鼠器都应有一个最低标准。
与欧美的同样标准相比,我们对保险公司持续资本的要求并不高,特别重要的是,对资本要求标准的高低,要看我们关于“市场行为支柱”和“公司治理支柱”的建设水平,在后者相对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放松“财务监管支柱”的要求,非常危险。
相对而言,财务监管支柱应该是最基本的,是一种最低标准。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保险真就是一笔糊涂账。那种想依靠举新债还旧债的现金流游戏是难以永远进行下去的,一定要有一个安全警界线,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不可以超越这个警界线。
曾听到过一种说法,我认为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说的是我国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太小,不足两万亿元人民币,仅占我国全部金融资产价值的5%左右。换句话说,如果你现在有100块钱,拿出其中的5块钱来做冒险生意,无论怎么亏,也不至于颠覆了你的钱袋子或财务体系。当然应该尽快把盘子做大,从5%做到10%、15%,甚至做到20%、30%也不过分。就算亏了,也亏得起。
我想,这种要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的愿望虽然是正当和正确的。但是,我们决不能不计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务监管支柱”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
《21世纪》:在这三套“捕鼠器”完全建立和有效实施之前,还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管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谢志刚: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公司主体毕竟比国外少得多,只有几十家公司,因此我建议中国保监会考虑采用“人盯人”战术来管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保监会可以考虑对每家保险公司,特别是对需要重点关注的“第三世界公司”,将偿付能力风险监管的责任落实到保监会内部某个具体的人身上,由其牵头组织多方工作小组,按照“三支柱”的线索,长期研究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