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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二次修法将如何影响保险业?
2006-12-1 10:26:45 来源:新华社 编辑:szbx 点击:
——访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一直为国内外人士所关注。此次修改最新进展怎样?修改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对保险行业将如何产生影响?日前,记者专访了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两年以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大量新生事物的出现、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及由此产生的监管需要,暴露出现行《保险法》的明显滞后。 “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呼声很高。”杨华柏说。
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均未在《保险法》中规定。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可以受托管理相应资金;同时,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对此,法律均需要留有空间。
杨华柏表示,为顺应国家金融、养老、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授权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现行《保险法》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但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杨华柏介绍,修订草案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并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比如将原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并增加了不动产这一新的投资领域。同时,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修订草案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增强监管手段
现行《保险法》中没有系统、明确地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当前保险市场激烈竞争引发的大量无序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监管机构不仅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现行法律规定也缺乏明确的处罚手段。
杨华柏说,修订草案设专章对保监会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保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制定了基本规范。这样有利于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增强监管透明度,也有利于明确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同时,对于维护受监管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由于上次修改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困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此次修改将解决《保险合同法》中一些不合理问题,内容涉及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当事人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责任保险问题等等。总的来说,此次《保险法》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等各方面。
据悉,保监会按照前述内容起草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于2005年10月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草案,若进展顺利,则今年底明年初就可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最快2007年底可通过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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