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下午消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2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办法》对此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上限”的规定有所放松。
2004年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上限。不过,保监会从近年行业实际运行情况中发现,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给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突破20%提供了契机。
此外《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并对中外资股东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其中,“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办法》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规定。《办法》借鉴相关行业经验,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规范股权流动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认购上市保险公司股份达 5%以上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二是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三是通过拍卖、质押等非协议方式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境内外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条件: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是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