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范围: 凡持旅游观光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 |
| |
|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游观光或娱乐场所内因意外事故(包括参加除职业运动和速度竞赛以外的各项运动娱乐项目) 所致身故、残疾、烧伤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或补偿。 |
| |
| 特别说明: |
| |
| 医疗费用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20%的范围内,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
| 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