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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拒赔保险金
2005-6-29 6:07: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szbx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投保人因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患有急性支气管炎和缺铁性贫血为由,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由此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孙雪(系保险受益人)诉称,2004年2月20日,经保险代理人代办,孙丽在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信诚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及信诚附加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并如期支付了保费。2004年3月投保人因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故,受益人孙雪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理由是:2003年2月25日投保人住院诊断患有急性支气管炎、缺铁性贫血等病症。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告知条款是被告保险代理人填写的而非投保人,因此投保人没有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而被告在承保时也未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所以被告违反告知义务在先。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病情的义务,急性支气管炎和缺铁性贫血这种生活常见病症也不是投保人死亡的病因,不能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
据悉,东城法院定于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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