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社会福利制度概况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著称于世,社会福利制度几乎无所不包。政府提供的收入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覆盖了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等不同群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及平等性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
1、社会救助。早在19世纪中叶,瑞典就通过了“济贫法”,规定穷人有权接受社会救助,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该项救助,这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开始。20世纪50年代,瑞典通过了新的“社会救助法”,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国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
2、基本年金。
(1)基本养老金。瑞典自1946年起既规定凡年满65岁的国民都可以领取全额的基本养老金,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状况调查,基金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
(2)伤残年金。凡16岁以上失去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国民都可以享受该项年金,享受的比例视残障情况而定。
(3)寡妇年金。凡婚龄达到5年并失去丈夫超过3年的寡妇,享受寡妇年金直至65岁,金额与基本养老金相同,如果再嫁则取消该项待遇。
(4)儿童年金。凡18岁以下国民失去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有权享受儿童年金。与此同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
3、附加年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基本年金的不足,从1959年开始颁布实行。附加年金也包括养老年金、伤残年金、寡妇年金以及儿童年金等,与基本年金不同的是,附加年金的部分项目是要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并且需要工资收入连续三年超过规定的“基数”。
4、健康保险。适用于国民患病和生育,享有者需要定期缴纳健康保险费。患者可以享受免费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费和治疗费都可以免交,以及病假津贴。产妇分娩前可以享有180天-270天的生育津贴。
5、失业保险。国民失业可以享受失业津贴,失業期超过300天以及不曾参加失业保险的雇工可以享受失业救助。享受失业津贴的期限最多为300天,55-65岁的失业者可以延长到450天,金额相当于本人工资的 92%,而失业救助的标准则远远低于失业津贴,可以享受的期限也相对较短。
6、工伤保险。国民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后3个月内,享受健康保险待遇,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者享受终身残障年金,工伤死亡者除给予丧葬补助以外,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享受遗属补贴直至19岁。
7、儿童补助。国民自出生之日直到16岁,均有权享受儿童补助。每个儿童可享受约4800克郎的补助,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
8、培训补助。凡参加职工培训的或者报名参加成人教育的雇员、雇工,以及参加军训和民防训练的国民,都有权享受雇员培训补助、成人教育补助和军训补助。
9、带薪假期。每个雇员、雇工每年都有2个星期的带薪休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10、免费教育。公立学校免交学杂费、书本费,住所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还可享受交通费补贴,学校免费供应午餐。
在整个社会福利领域,瑞典政府的介入都是强而有力的。瑞典福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是由各个机构分工进行的,国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福利政府的出台都经过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讨论、协商和取得共识,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政府部门按照分工分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以及住房保障等项目,大致主要由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内政部门以及建筑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管理政策和监督,并负责社会福利拨款。
瑞典政府提供的高福利,主要依赖于高额的累进税的支持。1995年,瑞典蓝领阶层的月平均收入大约为 15100克郎,白领阶层的月平均收入大约为20200克郎,其中占总收入 31%的部分要作为个人所得税上交政府。如果月收入超过40000克郎,则要交45%的所得税,至于更高水平的收入则有可能要把6-7成以上的收入上交给政府。1997年,瑞典GDP的54.2%来自于税收。另一方面,有了高额税收作为支撑,瑞典政府又将占GNP70%以上用于公共开支,以实现各种社会福利。
总体上说,瑞典的这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给国民提供了较高的生活质量。瑞典是世界上最长寿的国家,瑞典人每年有近 100天的休息日,并且几乎100%的瑞典人都拥有夏季别墅。60多年来,瑞典的生活质量综合指标一直名列世界前十位。
二、瑞典社会福利制度的危机
20世纪70年代以后,福利国家开始出现危机,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弊端丛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其中西方经济的滞胀导致高福利难以维持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慷慨的福利制度本身也难辞其咎。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巨额的公共开支与沉重的税收负担。瑞典的公共开支从20世纪 50年代中期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其增长率远远高于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公共开支一年要占GNP的2/3以上,其中有90%以上都用于了个人和集体的消费。与此同时,高福利与高消费所造成的巨额的公共开支当然也就形成了愈加沉重的税收负担。瑞典国民平均每人每年要承受3.1万克郎的经济负担,大约相当于1980年人均GNP的56%,这在整个西方世界都是极为少见的。
2、急剧恶化的财政状况与通货膨胀。巨额的财政支出,使得瑞典的财政预算连年出现赤字,财政赤字占 GNP的比重,20世纪50年代为3%、 70年代为7%、80年代则上升至 12%。长期实行的赤字财政政策,迫使政府大量举债。政府财政状况恶化,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
3、经济增长放缓,竞争能力衰退。高福利与高税收本是“瑞典模式”的两大支柱,结果却也正是高福利与高税收导致了消费的过度膨胀,而生产与投资则相对大大地萎缩。20世纪 60年代后,瑞典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瑞典生产率的增长率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成本的过快上升,企业产品成本随之全面上升,于是瑞典产品的竞争能力大大衰退,致使 1973年以后连年出现外贸逆差,失业问题日渐严重。
三、瑞典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一样也开始进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
1、削减和控制社会福利支出。紧缩社会福利支出是瑞典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政策措施。1980年,瑞典政府提出社会福利支出紧缩法案,逐步加大削减和控制福利支出的力度,降低了部分福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其所提供的工资替代率的水平,并设法增加缴费人数、减少享受待遇人数、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等待时间、缩短支付期限等等。1980-1995年,瑞典的社会福利水平的增长幅度是主要西欧国家中最低的,仅从 35.5%增加到35.8%,增长了0.3个百分点。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责任。瑞典的地方政府是拥有实际的征税权的,并且在社会福利制度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巨额的福利支出费用主要由中央政府负担显然是不对称的,于是地方政府成了理想的社会福利负担的分担者。从1983年起,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的改革措施,不但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在社会福利负担方面的关系,也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社会福利的协调发展。
3、在社会福利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为了提高社会福利制度本身的效率,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成了必然选择。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则是在社会福利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典型代表,1980-1985年,瑞典购买职业养老金的人数与保险费收入都增长了近3倍,参加者人数从62万增加到182万。私营化的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商业化和私营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私人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既有效地提供了更为优质的服务,同时也减轻了政府所受到的压力,使得公共养老金领取者的比例在 1980年到1987年间下降了6个百分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瑞典的一系列经济政策调整和社会福利调整制度改革,并未动摇其作为福利国家的根本性质,但取得的成效却较为明显,经济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效率也有所好转。2001年国际竞争力名列第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