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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的保险中介体系
2006-4-18 21:20:23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szbx  点击:

  美国和加拿大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经过几十年发展也已成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先进的地区之一。北美的保险中介系统亦是如此。

  保险中介的监管

  美国、加拿大均实行联邦制,美国各州、加拿大各省的政府同各自的联邦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各州(省)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而保险属于州(省)一级的事务,由各州(省)各自立法,确定对各自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主要是通过各自的保险法律、自律性行为守则和保险中介合同来实现。

  在美国,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代理人已超过百万。代理人又分为专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的业务,而独立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在财产和责任险领域,独立代理人代理超过15家(有些州是7家)以上保险公司业务时,被称之为保险经纪人。所以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同保险独立代理人在法律上并无角色上的严格区别。所有代理人和经纪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各州政府没有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完成对保险市场包括保险中介人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协调各州的保险监管,联邦政府成立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在加拿大,保险中介分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代理人只销售一家公司产品,而经纪人可以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加拿大保险中介的监理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加以约束,负责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以安大略省为例,完成管理财产和责任险领域保险经纪人这一使命的组织称作Registered lnsurance Brokers Of Ontario。安大略省有专门的RIBO法,规定了RIBO的组织机构、权力以及义务。它是由全省所有注册保险经纪人组成的组织,选举出来一个理事会负责制定规划、安排资格考试(称为RIBO考试)、颁发从业执照(称为RIBO执照)、监督所有持照经纪人的行为,并在必要时予以包括罚款直至撤销执照的处罚。RIBO的考试是一项内容涵盖财产和责任保险所有领域理论与实务操作的考试,百分制,75分及格可以得到RIBO执照。在安省,RIBO是财产和责任险保险经纪人的必备资格,没有RIBO执照的人甚至不能在办公室接听客户电话回答问题,也不能面见客户、推销保险及同保险公司谈判,否则雇佣此人的保险经纪公司会受到处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致使没有基本保险知识的人接触客户解释有关问题造成对客户的误导。但它客观上也提高了保险经纪行业的从业门槛,保护了保险经纪这一行业的利益。但这一执照每年11月份必须缴纳会费(现在是75加元)予以换发。

  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

  在北美,保险中介机构,无论是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都同保险公司签署正式的协议才可以开展业务。这一点同我国的经纪人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来采购保险有很大不同。经纪公司必须向客户推荐签有协议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经纪人签署合同时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因为保险经纪人数量很多。例如,安大略省共有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151家,保险中介公司(不包括多伦多)1677家,多伦多另有673家。保险经纪人把取得保险公司合同称之为“市场”。当保险公司纷纷由于承保亏损而提高费率,并提高承保条件时,称之为“坚挺市场”,反之则称之为“疲软市场”。“9·11”之后北美乃至全世界都进入了一个长达三年的“坚挺市场”。经纪公司由于赔付率较高及其它原因不断失掉保险公司的合同,使得选择余地越来越小,客户的保费也不断上升,进入了一个长期的举步维艰的阶段。直至2004年下半年情况才开始好转起来。

  根据各保险法律和保险中介合同的规定,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除了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基本权利外,还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即当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选择续保时,独立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权建议投保人在原保险公司续保,或放弃原来的保险公司而转投他所代理的其他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中介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损害他的利益时,他能够迅速得到补偿。但同时也埋下了隐患,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保险经纪人的收入

  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形式:

  1、正常佣金。个人房屋和商业财产险、责任险的佣金比例一般为20%,汽车保险12.5%。

  2、业务量佣金。经纪人在保险公司促销产品期间,如果销售量达到一定标准,可以得到这种客户外的佣金。

  3、提成佣金或称利润佣金。保险公司年底核算结束后,按照经纪公司所提供业务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纪公司。一般这一比例为10%。前一阶段纽约州总检察长调查排行世界第一的MARSH的问题之一就是收取这一佣金。

  4、续转佣金。一般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业务,给予经纪公司将从其他保险公司续转过来的业务的一种奖励佣金。

  5、赔付率佣金。即与经纪公司的业务赔付率挂钩的奖励佣金。

  6、办公自动化费用补贴。如经纪公司完成保单要素输入,直接发送给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提供办公设备或者承担少量办公人员工资。

  7、其他奖励。诸如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个人免费旅游等形式的奖励。

  可以看出,这种奖励模式很可能会造成经纪公司把追求各种名目的佣金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而客户的真正需要就已经放在第二位了。

  北美保险中介管理既强调政府监管,又重视行业自律。它们分层次管理,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在北美,保险中介机构十分发达。它们地位独立,熟悉保险业务,国民大多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产品。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中介结构适用范围广泛,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不同的保险中介签订协议。不同保险中介在业务市场上职责分明,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保险中介制度的有效运行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都作出了贡献,创造了一个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

  北美的保险培训体系也值得我们学习,它完备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使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到保险知识。而且保险中介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

  我国很多保险中介的业务素质不高,为抢占市场,参与恶性竞争,加大了监管难度,破坏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信誉,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

  而我国保险公司仍然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追求大而全,自身承揽了大部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保险销售为主的部门,保险中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应该迎合世界保险发展趋向,将精力放在保险业务的创新、产品的开发上,把销售业务交给保险中介公司,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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