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业对“巴塞尔协议”不断更新换代之时,保险版的“巴塞尔协议”也在酝酿当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执委会日前在开曼群岛举行会议,再议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不过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短期内阻力不小。
IAIS重点讨论的一项议题就是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包括未来的参数校准安排以及沟通计划等。对于IAIS的这一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在共同框架的规则制定阶段,应当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的接受能力,希望将影响评估研究作为确定实施方式的基础。专家也指出,世界各地保险业发展并不平衡,实施完全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不现实。
事实上,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关于“监管应适应全球保险发展”的观点已出现,IAIS认为保险集团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业务越来越多,很容易导致保险业的风险传递,对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金融危机之后,对国际保险巨头的风险监管显得尤为迫切。
IAIS明确了保险领域金融稳定监管的基本范畴,并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加强金融稳定监管,提出了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应涉及的范围、包含的内容、定量和定性评估要素以及监管机制等。
统一的监管体系除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外,还包括市场开放程度、透明度等各个方面。有IAIS官员就曾认为,中国应当适当放宽监管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市场上保险公司越多,产品的数量就会越多,定价就会更合理,而更多的竞争对各方都有利。
保监会前主席、IAIS前执行委员吴定富就曾指出,中方支持国际保险业建立统一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上应该允许各国在坚持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有选择、有阶段地来执行这个标准。世界各国经济和保险市场承受度差异较大,如果马上执行统一标准,可能会对新兴国家市场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国际保险巨头的承保风险受各地经济发展影响较为明显,保险公司更关心对承保业务的风险评估,监管更关注其资本实力,目前加强对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已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点。”一位保险分析人士如是指出。
据了解,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制订第二代偿付能力标准。今年年初,项俊波在全国监管工作会上指出,借鉴IAIS新的保险核心原则,推动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密切跟踪研究IAIS共同框架制度进展,积极参与关于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评估等核心监管制度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