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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额与协议额不同 单方面变更不成立
2005-6-3 10:15:11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私家车将骑车人撞伤住院,双方达成协议:汽车车主赔付2.4万元。如今,车主却以保险公司理赔单为准,少赔2200元。昨日,当事人小吴向记者反映此事。

  今年4月9日,小吴在某大学校内骑车,被一名老师的私家车撞倒,后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小吴左侧颧骨骨折,伤残十级。6月29日,在该校保卫处调解下,车主晋老师和小吴达成“调解协议”:晋负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2.4万元。当日,晋又与小吴达成付款协议:先付1.8万元,剩余的6000元于8月29日前付清。

  昨日,小吴与晋老师前往该校保卫处,商议余款交付。这时,持有保险公司理赔单的晋老师认为,之前的赔偿额度过高,赔偿标准不规范,应以保险公司理赔单为准,只付余款3800元即可。小吴坚决反对。她说,已订的协议不可变更。

  对此,湖北百思德律师事务所张堂军律师说,晋老师以保险公司理赔单为准,变更协议规定,是不成立的。若协议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