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一度交纳保险费的过程中,因投保人张某在转账银行存款不足,差14元转账未成功,保险合同失效。此后不久,保险事由发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一审判令其赔偿原告24000元。
2002年2月,天津市东丽区的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母魏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医疗险各一份。双方就此订立保险合同,前者保费为每年2550元,后者为每年360元,保险费应在每年2月7日前交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额的3倍即3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交纳了2002、2003年度的保险费。
2004年1月27日,张某将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费存入银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保险费,同时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360元保险费也付给保险公司。但是,张某交纳的保费不足,差14元没有转账成功,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也没补足差额。此间,保险公司也没将转账未成功一事通知给张某。同年8月5日,魏某不幸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被告违背了该规定,在原告未将足额保险费存入转账银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虽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主观上没有违约故意,但其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故原告应对保险合同失效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000元,扣除原告应交纳的2536元,被告实际给付原告21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