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姓李的老太太讲述了自己的悲惨遭遇。李老太太今年68岁,老伴早就去世,膝下无儿无女,只有一侄子服侍左右。老伴生前曾为老太太买了一份保额为60万元的终身寿险,由于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所以其受益人填写的是其侄子。然而,自从老伴去世后,在利益的驱使下,侄子和老太太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结果就在国庆节期间去户外旅游的时候,悲剧发生了,在上山时侄子企图谋害老太太未遂,但却导致其右腿受了重伤。悲痛过后,老太太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索赔,结果工作人员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认为老太太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老太太诧异了,虽然是受益人故意伤害导致其右腿受伤,但保险合同中也未曾提到这属于高度残疾。
据介绍,《保险法》中的条款按照其适用的强制力大小可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种,按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属强制性条款,即在我国订立的任何一份保险合同都应当遵守的条款,这种遵守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该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对于由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列明的原因产生的索赔也不承担责任。所以,在李老太太的案件中,虽然保险公司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做了不同于《保险法》的规定,但也不影响其适用《保险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拒绝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认为,当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单独依据合同或者法律来进行判决,应该首先分析发生冲突的法律条文属于何种性质,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规定,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以合同中的约定为主,如果是强制性规定的话,则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应该判定合同无效,如果该约定对合同不产生重大影响的话,则应判定该项约定无效,但要坚持合同其他约定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