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WTO时期中外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必然性 2004年12月11日,我国保险业加入世贸的过渡期已结束,监管部门已经放开了外资保险机构的经营地域限制、放宽了经营险种限制、取消了法定分保,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以独资形式进入等等。从政策角度讲,过渡期结束后,中外保险机构已经基本享受了相同的国民待遇,在相同的政策环境下同台竞争。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全面对外开放的后WTO时期, 我们认为在后WTO时期------特别是在后WTO时期的初始阶段,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远远大于竞争。这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
1.中外保险之间优势互补的特性决定了后WTO时期中外合作的必然趋势。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外资保险公司各自拥有一些优势,而这些优势是互补性的,这为二者之间在后WTO时期形成广泛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从当前市场情况看,中资保险公司的优势已经得到较好的发挥并取得了现实的收益,而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因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技术等优势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产生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并需要借助复杂昂贵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庞大的人才队伍做支撑。外资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必须要考虑成本收益因素,因此这些优势所赖以产生的物质要素不可能一下子都搬到中国市场中来。而建立在一个市场中的著名品牌也不会自动延伸到另一个不同的市场,人们对新品牌的认知和认同需要较长时间的开发培育,这首先要建立营销网络使客户可以接触它了解它,然后才是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等等。
另外,由于保险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并非简单的技术产品,它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土壤,必须适应于这种土壤本身特有的文化、法律、资本市场等环境。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产品,都必须符合中国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保险消费意识,国外的保险产品不能简单地搬到国内市场上。所以外资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优势也不会自动显现在国内市场上。实际上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中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大体上是相同或者相似的。 因此,使外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延伸到中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在产品开发、风险管控、人才交流等方面与中资公司展开合作才能尽快熟悉并融入中国市场,彰显其优势特征。这样,后WTO时期外资保险想迅速建立优势的愿望,必然与中资想尽快引进国际保险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初衷发生共鸣,这是后WTO时期中外保险合作的基础。 实际上,从当前中外保险公司经营的现实情况看,中外保险企业经营理念有较大差异,从而其竞争不在一个层次上,主要经营区域、面对的客户群和经营的险种也有所不同。在业务经营发展战略上,外资保险公司以其悠久的传统和严格的运行规则追求先规范、后发展,坚持"效益第一、规模第二",普遍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的策略,在区域选择上主要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几个大城市。
对于中资保险业来说,品牌经营、服务竞争已成普遍经营发展趋势,扩大和巩固网络优势是主流,在大发展的基础上追求规范和技术提升与产品特色,在业务竞争方面主要还是围绕在"打价格战"。这样使得中外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还不是很明显,中资保险公司普遍感受到的是中资之间的竞争。这种情况,预示着在后WTO时期,相对于中资与中资、外资与外资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中外资之间必将形成合作为主的共生关系。
2.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了后WTO时期中外保险合作的必然性。从中国保险市场潜力来看,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是3.4%,保险密度是332元。而2004年世界平均的保险深度为8.0%。假如中国经济以7%的中等速度增长,保险市场仍然以近几年平均30%的高速度增长,赶上世界平均保险深度约需要8年时间。这样,即使以2004年的保费收入4318.1亿元做基数,一年新增加的保费就可以达到1000多亿元。因此,中国保险市场为中外保险公司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增长空间。开发新的市场领域、共同做大保险市场远比从竞争对手手里夺取市场份额容易。因此,中外保险公司应该从共同做大保险市场这张饼中得到更多的保费和利润,而不是短兵相接对阵拼杀。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未开发的领域宽广。
从2005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来看,险种单一、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依然没有大的变化。在财产险领域,车险占比为67.64%,企业财产保险占比13.93%,责任保险占比3.46%。而国外责任险保费收入一般都占财险保费收入的30%左右,美国更高达45%。还出现了卫星保险、核责任保险、原子能保险等新型险种。在人身险领域,寿险占88.71%,健康险占7.8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占3.42%。而发达国家早已经实现了储蓄保障型传统寿险向以投资为主的转变,分红保险、变额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投资性产品逐步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近几年,将保险、储蓄、投资等多种功能集于一身的"全能金融产品"又脱颖而出。市场上各种特色险种如政变保险、犯罪保险和艾滋病保险等不断出现。 从中国保险市场潜在的保险需求结构来看,随着我国法制体系完善和居民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人们对自身健康安全的关注,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健康险和医疗保险都具有广泛而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些新领域正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在这些新的领域的开发都有待中外保险公司采取合作方式。 中外保险公司合作的主要方式 由于中外资保险优劣势的互补性,以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二者之间合作的前景非常广阔。具体来说,中外保险公司合作可以采取资本合作(参股、收购、控股等)、长期业务合作(再保险等)、项目合作(产品研发和推广、人才培养等)等三种主要方式。
1、资本合作。这是一种基础性、根本性的合作方式,也是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最快捷、最切实可行的战略。中外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合作这个平台,进一步展开各种业务合作如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人才培养等。外资的资本实力优势可以借助中资保险企业较为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得到实现;由于外方为了自身的声誉和共同利益,将会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协助中方,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可以借此壮大资本实力,提高偿付能力,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从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资本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外资保险公司收购、控股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在这三种方式中,参股是比较可行的方式。 中资保险公司在此种合作方式中最主要的考虑是在法规许可下,可以出让多少股份。如果份额太少,外资未必有兴趣入股。若份额过大,则牵涉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问题。由于这种合作方式的长久性,在找寻合作伙伴时,应当考虑信誉良好的国际性外资保险公司,或先行经过慎重了解彼此所需,再作决定。 外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问题是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在中资保险企业中,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是比较理想的合作伙伴。这是由于这些公司具备与生俱来的体制优势,公司治理较为科学规范,容易与外资保险在体制上"接轨"。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成立较晚,没有历史包袱,市场竞争能力较强。也正由于近几年这些公司发展很快,机构建设、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都需要很大投入,在保监会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政策下,这些公司具有充实资本金的强烈需求。与这些公司进行资本合作可以产生较为丰厚的回报。
2、长期业务合作。这是一种战略性关系,它可以使中外保险公司之间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期限一般长达一年以上。双方投入较多的资源,包括人力和财力资源。外方在合作期限内,根据双方的协议逐步将有关技术、经验模式等转移给中方或就特定项目向中方提供技术支持或意见。 通过这种战略合作,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扩大自己业务范围,比如可以使中资保险公司成为稳定的再保险客户,也可以将这种合作作为将来进行资本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合作过程中,外方将有较多机会接触到中方的内部情况和业务资料,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把握,从而在进行资本合作时可以得到合理的定价,也有利于双方的谈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这种长期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并得到可观的顾问费。
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战略性合作,可以在再保险、产品开发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培养和锻炼公司技术人才。在再保险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法定分保制度,中资保险公司再保险人才缺乏,分保技术相对落后。在逐步降低并最终取消法定分保后,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对业务扩展形成了一定制约,再保险对公司风险的分散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长期业务合作,可以得到有较强实力外资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与此相似,中国保险产品制度的市场化才刚刚开始,中资保险企业无论是产品开发、市场推广都与外资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从数据资料收集管理、技术人员储备、组织管理、制度流程、展业人员培训等都是公司发展的薄弱环节。通过和外资公司的合作,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提高产品开发技术,锻炼研发人才。
3、项目合作。这是一种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中外双方可以就人才的培训培养、合作研发某种产品、某重大项目的再保险等等进行合作。中外双方在这种方式中所需要投入的资源、考虑的问题和涉及的手续是最少的。中方可以针对自身急需或特别缺乏的技术选择合适的伙伴,并通过这种合作在一段期间内了解不同外资保险公司的实力,探讨更高层次的合作。此外,中方无需透露公司的内部情况,对公司商业秘密具有保障。外资保险公司亦可通过这种合作探讨进一步深入合作的可能性。 总之,在后WTO时期,中外保险公司在开放市场条件下的合作是中外保险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弥补不足之处的必由之路,通过不同层次的合作,中资保险公司将在产品开发、人才培养、再保险等方面得到提高,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借此扩大自己的影响和业务并取得现实和长远收益,从而实现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