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单更改包括的内容 保单签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改部分保单内容的申请。可以更改的内容包括:变更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更改通讯地址或电话、更改缴费方式、更改付款方式、更改缴费期限、更改受益人、更改养老金的领取方式、按照条款规定豁免保费、减少保险金额、挂失及补发保险单等;
2、 保单更改的手续要求 提出更改申请时,投保人要填写相应的"更改申请书",并要提供保险单、身份证明、以及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等必备资料。
3、 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有保单的所有人,所以变更投保人时,须经原投保人的签字同意。
4、 更改受益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更改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5、 更改缴费期间 更改缴费期限只能由长改短,不能由短改长,1999年6月11前投保的险种,由于预定利率较高,现均不能由期缴改为趸交或由较长的缴费期间改为较短的缴费期间。
6、 更改保险的缴费方式 即期缴保单可在月缴、季缴、半年缴和年缴这四种缴费方式中进行更改,但每次更改必须在每期续缴保险费到期时才能办理;
7、 更改养老金的领取方式 在养老金到期领取之前,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更改养老金的领取方式。
8、 豁免保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缴期间内发生特定的保险事故后,根据条款约定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9、 减少保额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按原来的缴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时,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减额部分按退保处理。
10、 补发、换发保险证,须交10元工本费;
11、 有关保单更改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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