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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必须满足的条件
2005-5-23 16:39:32     来源:中国商业保险网   编辑:rhx  点击:

  保险周刊:1998年7月,我在本市某寿险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主险健康险,另外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当时和保险公司约定,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

  由于我平时忙于生意,经常忘记向银行存款。2003年10月,我收到了该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在2002年8月、9月在我的银行账户上两次扣款都帐款不足。我随即找到原保险业务员李某,并要求办理复效手续。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说由于我身体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复效的相关规定,拒绝我的附加险。对此感到很不能理解,如果我的保单没有失效是否就意味着可以继续承保下去,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呢?

  读者:许先生

  许先生:

  您好!

  收到您的来信,我们便与该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您的保险缴费至2002年7月,由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未补缴保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您作为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您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复效条件,因此,保险公司经过核保作出拒绝保单复效的决定。

  按期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投保人应当进一步强化合同意识,做一个有心人,采取恰当措施确保自己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以免出现保险失效这种尴尬局面。因为一旦保单失效,自己希望得到的保障就没有了。

  即使保单中有复效条款,但一般来说,保单对办理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必须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提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核保条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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