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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不存在“复效”概念
2005-5-23 16:02:00     来源:新闻晚报刊   编辑:rhx  点击:

  保险周刊:我于2003年12月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去年12月到了该交费的时候,我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是因为工作忙,一直没有交纳续期保费,直到今年2月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了我的复效申请。

  不过几天我因为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
后,我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而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我觉得很奇怪:不是已经办理了保单复效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观察期到底是什么意思?

  读者吴小姐

  吴小姐:您好!

  首先向您解释关于保单失效复效的问题。

  失效是指由于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而使保单丧失效力。长期寿险的宽限期一般为两个月,虽然您的长期寿险保单失效了,但在失效后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同时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单的效力。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复效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保险期间是一年,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您的问题在于把保单的主险与附加险混淆,附加险属于短期险,不存在复效的问题。

  这也就是说,如果您仍然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要办理“新增附险”手续———即重新投保附加险,这就等于重新购买一份附加保险,那么自然也要从投保之日起重新计算观察期或免责期等了。

  另外,由于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您无法获得理赔。当然如果您在每次缴纳长期寿险保费时都按期交纳附加险保费,就不会出现长期险保单失效问题,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或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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