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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结构发生变故应变更保单受益人
2005-6-18 8:23:37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一时决定不下。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就此案,律师分析称,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某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张律师还指出,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刘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完全有“自由意志”变更受益人,但事实上王某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 
  张律师认为,此案给投保人以重要提醒: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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