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刊今起不定期地新推“个案解析”栏目。该栏目力求从真实的保险个案入手,请行家有针对性地说规谈法,层层分析剖解,为保民指点迷径,最终能帮助大家弄清弄懂在投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模糊不清和难知难解的问题,以求得到正解,引出必要的思考和有益的教训。据此,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与,来稿讲述各自不同、有趣有益的个案故事。
案情
2003年5月21日,周先生为其妻向某保险投保终身寿险10万元附加人身意外险10万元,缴费形式为年缴。
周先生于04年初购买一套新商品房,并于2个月后全家迁入新居,未将新住址以及联系方式通知保险公司。2004年5月底,保险公司按保单登记的地址两次向周先生发出续期保费催缴通知,并且派遣该区域联络员上门查询。2004年10月2日,周妻遭遇车祸,但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周先生带齐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共计20万元。
焦点
该保单是否已逾宽限期仍未缴费而失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须知
保费宽限期,是指在投保人首次支付保险费以后,未按时缴纳分期保险费的,合同约定给予60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合同中止,过了保费宽限期而仍未缴交保费,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效力。在保险公司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效力恢复,但需要补交未缴的保费及利息。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
对于在本案情形下,投保人周先生因购买新居住址变更,而未收到续期保费催缴通知,逾宽限期仍未缴费,实属非常典型的申请理赔案例。
对于该保险合同是否失效的问题,现作如下分析:在寿险合同中,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的最基本义务。各家保险公司此类保险产品条款明确规定,保户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户不作前述通知时,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所载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催缴通知,视为已送达保护。虽然保险公司都会多次派人提醒保户缴纳该年的保费,但是保险合同中却没有明文的约定。
《保险法》规定: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保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保户没有提出复效申请的,则保险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限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例中周先生在宽限期到期后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如今,购买保险的上海市民越来越多,但大多市民在购买保险后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将保险单扔进“保险箱”了,从不翻阅,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才会想到保单。如此冷落保单,常常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保险合同赋予保户在发生保单规定的事故后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约定了保户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之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殊不知保险合同中任何一项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保户都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将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市民在购买了保险之后,应该每隔一段时间翻阅手边的保险合同。一方面一旦相应的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立即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经常翻阅,也有利于保户检查已有的保单是否适应保户当前的需要,是否需要更新和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遇到失去联系的保户时,也应该做更多的努力,例如,能否通过某些特殊的日子(如保户的生日,保险合同生效的周年日等等)对客户的信息进行跟踪,这恐怕也是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