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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单,寿险公司有哪些告知义务?
2005-9-24 14:20:23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szbx  点击:

  寿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做到依法履行自身义务,接受客户及社会的监督,充分保障被保险人行使知情权。具体的告知义务有:
  
  投保阶段:1、在接受投保人投保前,向投保人送交一份准确简明的险种说明或简介以及保险建议书。在险种说明中,对条款中的专业词汇及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对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给付标准、退保规定等作出准确解
释。保险建议书则如实列明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及保险费率。2、制定投保人须知。须知主要告知投保人投保时应注意的问题和事项,如查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投保单须亲笔签字;是否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撤单;退保的规定以及解释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及后果等。签约阶段:对保户进行电话回访,核实承保内容和签字的真实性。如太平人寿就是100%回访的。
  
  承保阶段:适时披露公司经营业绩和投资情况,对一些新型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投保人适时公布公司经营业绩,以便被保险人及时了解所投保公司的经营及投资收益情况。
  
  投保人有哪些知情权?
  
  1、有权了解与保险和索赔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险种说明、投保人须知等资料、合同变更资料(如保单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相关资料);2、查询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原始记录资料;3、有权了解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保险人实施的各种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资料;在分红型保险、投资连接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种中的有关经营和投资信息资料。如对某一个分红型保险险种所涉及到的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连接型保险应提供有关投资工具、投资政策、投资业绩和投资风险的资料。

  有权对合同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提出质疑和询问。例如:对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的质疑和询问,对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类产品附带产品说明书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质疑和询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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