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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PK社会保险
2009-8-3 8:35:17     来源:钱经》杂志   编辑:szbx  点击: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异同表

  对照点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是否盈利的定性

  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为自愿投保的那一部分人提供合同规定的保障,而不是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非盈利性机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保障功能

  满足社会各个生活消费层次的需要,即高中低的享受、发展、生存都可以得到保障。进行差异化个性化。

  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法律定位

  保障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和保险关系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风险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宪法赋予公民和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定位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行为,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同一产品可以有诸多办理公司。

  政府或其设立和委托的机构,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某一个具体产品只能由某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实施方式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强制实施,对于相应成员,没有选择余地。

  投资收益的风险性

  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需要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因为这是全体社会大众的救命钱。

  保费负担状况

  个人完全承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营业与管理费用的责任。重点体现效率,有钱就投,无钱则不投保。

  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参保人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险费,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别。

  适用的原则

  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以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了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个人公平”原则。

  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无论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他们的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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