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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可保危险」
2005-12-21 21:38:48 来源:保险营销培训网 编辑:szbx 点击:
并非每一种「危险」,保险公司均会承保,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危险」,才称之为「可保危险」
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受到危险的威胁,使我们无法过一个平安宁静的夜晚(to sleep in a quiet night)。
当我们搭乘飞机出外旅行时,在抵达目的地以后,总不会忘记打个长途电话给亲人报平安。记得我每年暑假结束返回学校时,也会捎一封信回家给父母亲,告知已安然抵达。虽然短短的几句话,却给关心我们的人莫大的安慰与宽心。在灾祸频繁的今天,「平安」两个字有时是多么地奢求!
到底我们可能面临哪些危险呢?对危险管理者或保险经营者而言,必须加以分析确认,才能决定如何处理将可能遭受的危险。危险的种类繁多,以造成损失之事故而言,可分为天然危险(例如台风、地震、火灾及海啸等),人为危险(例如自杀、抢劫、战争、纵火、盗窃、罢工、暴动及车祸等)及夹杂着天然与人为危险(例如爆炸、传染病等)。以造成损失之范围分,可分为基本危险(Fundamental risk)及特殊危险(Particular risk),前者系指团体性危险,其危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影响层面应及全体社会大众(例如经济不景气、社会及法治制度之改革、货币值等);至特殊危险则指个人之危险,至少损失所影响之范围,只限于少数人或经济单位。
上述危险一旦发生,少则带给我们不便,大者妨碍生存。因此,自有人类以来,即懂得如何趋吉避凶。有巢氏筑巢于树上, 以避猛兽洪水;长江三峡之货主分船装运,以避免船舶翻覆,货物全失;即或科学如此发达的今日,仍有求神保佑平安者。近十余年来,科学化之危险管理观念与制度逐渐流行与受到重视,在所有危险管理策略中,投保保险为最常为人所采用者。唯并非每一种危险,保险公司均会承保,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危险,将为可保危险。
可保危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衡量之危险
保险公司取保费标准,均系根据过去的损失经验,运用数理统计的科学,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精算而得。如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无法衡量,即不能准确计收保费及提存充分准备金,俾在损失发生时予以弥补。
二、危险事故确定的可能
造成损失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只有一种事故造成的,有时是有二种以上事故造成的,有时事故确定甚为简单,有时很复杂。保险公司欲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弥补,必须先就危险事故加以调查是否属于承保事故。如危险事故不能确定,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要补偿极为发生争执,保险制度之功能也无法发挥了。
三、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超过危险单位的负担
保险制度是将少数人不能负担的巨额损失,由多数人分担而减为很小的损失。如损失太小,个人可以负担,则无需保险。是以,保险公司为减少小额损失理赔之不经济,乃规定被保险人必须自行负担一定金额——自负额(Deauctible),超过部分始由保险公司负责补偿。目前部分保户误将保险制度之真义,以为投保险后,无论损失大小,均欲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观念有待改变,盖保险之目的,旨在将人人无法负担之重大损失,移转予多数人来分担,如损个人可以负担,即无需仰赖保险。
四、意外偶发之危险
不确定性是危险之要件,也是可保危险之必要条件,凡属于自然、可预期之危险,即非属可保危险。
不可保危险(uninsurable risk )
与可保险相对应的名词为不可保危险(uninsurable risk),可分为相对不可保危险及绝对不可保危。前者指保险公司原则为不保危险,但如要保人愿支付较高的保费,或履行某种业务,保险公司仍可接受承保,例如战争危险、民众骚扰、罢工、暴动等。后者指保险公司无法承保之危险,依现行保单而言,产物保险方面,绝对不可保之危险通常为:
(一)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分裂及核子反应引起之损失。
(三)政府命令之焚毁。
(四)火山爆发、地下发火。
(五)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家属之故意行为。
(六)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consepuential loss )。
(七)标的物之正常渗漏、失去或失量或正常耗损。
(八)违反法令的罚款或罚金。
人寿保险方面,下列危险通常不保: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在订约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故意自杀。
(三)被保人因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
(四)原子能分裂与核子反应所致爆炸、灼烧或辐射致死。
(五)酗酒开车致死、残废或伤害。
(六)药物过敏。
危险之性质具有可变性,今日被列为不可保之危险(例如AIDS),未来或因科学昌明,医药发达也可能变成可保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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