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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保别走进这些误区
2006-5-24 18:11:33     来源:城市商报   编辑:szbx  点击:

    市社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窗口经常有人前来开具缴费发票,其中有一部分参保人员是想要留个缴费存根,心中有数;还有一部分人却无意中透露出这些发票是用来报销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单位向谁去报销呢?”在社保工作人员的追问下,他们回答说:“单位叫我们自己来缴,回去按比例报销。”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中发生较多,老板认为只要按照企业应该承担的比例报销了也就是尽了义务了,员工也觉得没什么不对。其实,这样做,单位和员工的利益都“亏”大了。

    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大,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自觉地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也有那么一小部分单位和职工在参保问题上,贪图眼前小利,步入误区,无形中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误区一:试用期内可以不参保

    “我找到新的单位了,正在试用期内,单位说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费,我只能自己缴了。”社保经办机构听到这样的说法。其实,“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就是说,试用期内员工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数企业以还在试用期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对的,不论是试用期职工还是正式职工,都应当从起薪之月起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如在试用期内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该职工的参保减少和转移手续。简单地说,工作几个月就必须缴几个月的社保费,不论是不是在试用期。

    误区二:只要按最低基数缴费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一自然年度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下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能按照最低工资基数来参保就不违法,没有按规定足额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直接地损害了职工的权益。

    那么,职工如何知晓自己的缴费基数是不是“实打实”呢?社保中心介绍,参保职工每年有多次机会可以核对缴费基数,例如每年初的缴费基数申报必须由个人签字确认(或职代会、工会盖章);每年4、5月份和7、8月份社保部门会发放医疗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必要时,还可通过拨打电话、登陆市社保中心网站等方式查询核对。

    误区三:农民工参保不合算

    “公司有部分员工是外来人员,公司多次要求他们办理社保,他们却认为没有用而拒绝参保,这些员工是公司非常需要的,请问该怎么办?”这是一名网友发来的疑问。与少数不法用人单位逃避社保责任不同,一些正规、守法企业却在为部分外来工、农民工抵制参保发愁。这些员工由于对社保政策存在误解,又因缺乏长远眼光,更愿意单位将自己工资收入中本该缴纳保费的那部分直接发给他们。其实,参保后单位缴“大头”,员工缴“小头”,最后得益的是员工自身。

    由于苏州市区对外来员工采取的是与本市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的参保政策,只要符合条件,外来员工可以和本地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将来离开这家企业,不论是留在苏州打工,还是回到原籍去工作,社会保险关系都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都可以累计计算;对一些外地农村户口的员工,如果离开苏州后回乡务农、确实无法转移社保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还可以一次性退给本人。

    误区四:养老保险只要缴15年

    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累计缴费达到一定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为15年)。部分参保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缴费满15年,等退休年龄一到,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了。所以,只要自己的缴费年限满了15年,这些人就想方设法不愿再交了。

    实际上,保费缴得越多,将来得到的养老金就越高。目前,每次养老金正常调整标准就是按缴费年限长短来设置的,从而“缴得越长领得越多”。而且,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将改革,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将从按统一比例计发改为每多缴一年就增发一个百分点的方式。所以,15年只是一个必须的下限。

    同时,按照法规,参保人员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使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只要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就得缴费。如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而确实无力缴费的人员,必须经过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方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旦无故中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必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误区五:只要报销了就是参保了

    那么,单位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事,又会带来什么麻烦事呢?首先,这是种违规行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换句话讲就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旦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就应当停止个人参保,将社保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去;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医疗两个险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个人参保后再回去按比例报销,看起来员工还是出了这些钱,可单位却逃避了工伤、生育、失业三项保险的责任,参保职工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实,这些“老板”的“如意算盘”也没打好,没有参保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得不到分散,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的认定范围不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如果没参加工伤保险,风险就只能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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