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园区公积金制度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1、园区公积金制度为什么要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园区公积金制度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如何进行调整?
答: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原则是“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与国家一致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些什么?
答:一是调整保障计划类型,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二是调整账户设置,调整后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是调整缴费比例和各账户入账比例,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员工个人缴费比例。
4、新政策实施后员工如何选择参保计划?
答:新政策实施前的公积金A类计划员工原则上参加甲类计划;经本人申请也可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新政策实施前的公积金B、C两类计划员工均参加乙类计划。
新政策实施后首次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等情形的员工均参加乙类计划。
5、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保障计划的缴费和账户入账比例各是多少?
答:甲类计划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47%,其中单位承担28%,员工承担19%,住房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3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员工承担11%。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6、政策调整后对公积金会员的保障待遇有无影响?
答: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后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持基本不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待遇与苏州市区完全一致;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在住房摊还方面,通过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保障员工每月偿还购房贷款的资金不受影响。
7、新政策实施后,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
答:新政策实施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回乡务农的,在新政策实施前缴纳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可按原政策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不变。无论是在新政策实施前或实施后都可以办理。
新政策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必须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只能办理转移,不得提前支取;医疗个人账户和住房账户的存储额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或一次性提取。
8、对于新政策实施前缴纳的公积金存量基金,为什么很多人选择转移而不选择一次性提取?
答:为了维护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员工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资金可以随同个人的劳动关系一起转移至新就业地,个人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若员工选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其提取部分的公积金缴费年限将不再记作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因此,个人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金额越多,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高。所以目前很多参保员工选择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不选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从而保障自己今后过上养老无忧的生活。
9、新政策实施后,员工如何动用住房账户基金购房?
答:新政策实施后,员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动用相应账户存储额。
甲类计划员工购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可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当月正常缴费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员工,购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新政策实施前已动用普通专户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工,新政策实施后仍需继续偿还的,是否会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此类员工在按规定参加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可继续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申请时的核定年限继续执行。(来源: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