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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大有讲究
2006-11-10 9:21:02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szbx  点击: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长寿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健康保险逐渐成为百姓购买保险的首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可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又能为抵御疾病增添信心。不过,要使健康保险能够真正提供保障,投保人还须注意如下事项:

  如实告知很重要

  健康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一条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目的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然而,有些消费者顾忌自己曾患某种疾病,担心被拒保,因此有意隐瞒病史。殊不知,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同时,并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一些患病的消费者如实告诉代理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后,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酌情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

  因此,投保健康险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把被保险人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以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尤其是关于心脏、肾脏、大脑等疾病以及咽喉炎、颈肩疼痛、扁桃体炎等一些常见较容易被忽视的症状也都要如实告知给代理人,勿带病投保。例如,很常见的乙肝小三阳医学上认为不严重不算是病人,但它与肝硬化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也要如实告知给代理人。

  越早投保越划算

  很多30岁以下的年轻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需要投保健康险。殊不知,年轻人一旦罹患疾病,境况可能比中老年人更糟,因为不满30岁的他们往往急于买房买车,身负两类贷款,且没有积蓄。而随着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再加上不少人在居家装潢时大量使用漆类涂料,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原本在中老年人群中高发的疾病在年轻人中也逐渐露出了苗头。越来越多的人在二三十岁出头就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

  因此,年轻人也需投保健康险。在年轻时买重疾险还有年龄优势,所缴的均衡保费分摊到每一年比起中老年人来要便宜不少。所以买重疾险与买其它人寿险的原则是一样的:年纪越轻购买越合算。

  看清条款不吃亏

  投保健康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全面了解合同条款。以重大疾病为例,很多保险条款都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对某种大病规定一定要同时出现几种症状才可以赔付。此外,一般人都认为,得了癌症肯定就是重大疾病,得了癌症自然就可以获得理赔。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多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都规定,原位癌患者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因此,消费者在投重大疾病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上的黑体字,较为专业的术语要及时请教医生。不要只看保险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也不要单纯地相信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毕竟保险合同才是最后理赔的依据。

  能否续保很关键

  对一年期的定期健康保险来说,保证续保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保险产品不能续保的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就可以拒绝为投保人继续承保。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即一旦进入保证续保,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进行加费,更不能拒保。所以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保单条款,选择能够保证续保的险种,维护自己的利益。

  社保卡勿借他人

  社保卡明确规定只能由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部分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医疗卡进行医疗消费和住院消费的现象。殊不知,社保卡的记录也是个人社会信用的一部分,如果将其借给他人就医,可能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埋下隐患。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不予理赔(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除外)。在众多的拒赔原因中,出现概率最高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患的疾病,即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他人,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自己的名字。因此,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档之后,就会认定投保人有继往病史而作出拒赔。

  就诊医院有规定

  为降低健康险理赔的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对患者的“医院”有明确的释义。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入住的医院主要是国家卫生部门指定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医院,也就是区级或区级以上的医院。不过,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会明确指定几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合作医院,这些指定医院会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关介绍,也就是说,在购买这类险种的时候,发生保险事故要到指定医院去治疗才可以申请理赔。因此,这些医院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要记在电话簿上,以备急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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