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与摩托车相撞,两名伤者住进医院,按照去年新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提前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迟迟没有垫付。为此,轿车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而这样的官司他们还是头一次碰到。
“救命款”应提前垫付
9月5日,贺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在市区中山西路上,刚转到非机动车道上,后面一辆快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上轿车的侧翼,摩托车上两名男子当场摔了出去。后经医院诊断,一人数根肋骨骨折,另一人左腿粉碎性骨折。经市交警二大队初步调查,双方共同负有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市交警二大队向轿车所参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开具了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事故抢救费。
据了解,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参加保险的车辆,司机往往先是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而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自从去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传统的操作模式改变了。
据悉,新《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被保险机动车辆肇事后,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所参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先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此《条例》为交通事故受害方得到及时医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这部分钱被称为“救命款”。
“救命款”嘉兴遭冷遇?
贺某是一名律师,对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非常熟悉。事故发生后,按照新《条例》规定,他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提出了提前垫付“救命款”的请求,却遭到了拒绝。“我曾向他们反映过,而对方称医药费还没有产生,表示还是按照传统做法操作。”于是,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此事,对此不发表意见。
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表示,他们对此事已经有所了解,不过由于保险公司对新《条例》存在认识不足等问题,在嘉兴实际操作还很难,目前都还是按照传统办法做,即肇事方先处理,然后再由保险公司理赔。
据悉,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初步确定了此案开庭时间为10月10日,晚报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