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条款(1)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五)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或30%的绝对免赔率,以保险单约定为准。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自燃、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2)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燃、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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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性质 |
年折旧率 |
|
营业车辆 |
12.5% |
|
非营业车辆 |
10% |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二十及二十座以上的客车每次赔偿实行免赔率20%;
(二)二十座以下的客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前、后风挡玻璃多次赔偿,从第二次赔偿起实行免赔率20%或绝对免赔额2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4)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了私家车损失保险或公务车损失保险,9座以下车龄在3年以内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因他人恶意破坏造成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一次或累计赔款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后本保险自动失效。
本保险每次赔款实行绝对免赔额200元。
多次赔款增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5)
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赔款,实行特别约定:从第二次赔款开始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绝对免赔率10%,免赔金额不低于300元,以高者为准;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每次赔款增加绝对免赔率20%,免赔金额不低于500元,以高者为准。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
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6)
车辆损失险发生保险赔款时每次实行绝对免赔额500元。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7)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所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且每天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8)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坏;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9)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章搭乘人员;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所致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座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伤亡按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基本险的约定适应用绝对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1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11)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非约定的驾驶员驾驶或在非约定的行驶区域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四、本保险期限内多次赔款,每次增加的;
五、保险单上约定的绝对免赔额;
六、其他附加险中约定的各项免赔率或免赔额。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12)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保险车辆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
(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条款(13)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由于全车失窃或全车被抢夺而引起的车内运动器具的丢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和乘客的故意行为;
(二)运动器具的单独丢失;
(三)财物失窃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运动器具的清单,列明价格。运动器具的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运动器具的实际价值为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但保险金额以2万元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出险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证明、运动器具的损失清单等材料。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条款(14)
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15)
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16)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期内投保了本保险的,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保险人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四)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二)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三)被保险人应同时向保险人提交下列文件:
1、保险单正本;
2、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3、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4、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17)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碰撞险条款(18)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车厢内所载货物与车体相互撞击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货物装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与本车撞击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19)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的伤残或本车上人员伤残,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有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
(二)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当事人提出的赔偿;
(三)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伤残;
(四)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残所引起;
(五)违章超载;
(六)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精神损害;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三条 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对第三者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负责对第三者人员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
油污清理费用险条款(2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油箱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或车辆油料泄漏导致人员的中毒、伤亡;
(二)他人哄抢,犯罪行为所致的泄漏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车辆损毁;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车辆或第三者受损财物清理费用的清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