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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三责险的“家庭成员”?
2006-2-22 21:06:03 来源:上海金融报 编辑:szbx 点击:
在车险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到目前为止,这是车险中惟一的一项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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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第三者责任险”过程中,为防止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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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属于第三者”。换言之,车主以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家庭成员一旦出险,
保险公司
将不予赔付。
许多车主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时候,没有理解这个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尤其对哪些人员是免赔人员不甚清楚,造成了许多保险纠纷。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对“第三者责任险”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做一界定。
张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2005年,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且投保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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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先生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恰好张先生的弟弟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想搭乘哥哥的车。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来,张先生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先生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先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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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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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张先生撞伤的是他的弟弟,属于其家庭成员,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
保险条款
规定不能理赔。
分析本案引出的问题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戚都属于“家庭成员”,从而不能得到理赔呢?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的原则,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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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作是家庭成员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先生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独立,因此,其弟弟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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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先生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哥哥为生,那
保险公司
也就不必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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