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电梯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由于停电、漏电、机器故障、操作不当造成电梯坠毁。
第二条 由于第一条所列举的原因造成保险电梯内额定乘员(含电梯驾驶人员)的伤亡,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由于第一条所列举的原因造成保险电梯内所载的物资和额定乘员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减少保险财产损失,及时抢救遇险电梯内成乘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施救费为五万元,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非电梯故障,不论人控或自动关启门所碰、夹出入乘员;
三、由于电梯超负荷(超员)引起的事故;
四、在电梯维修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
五、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人员伤亡和物资、物品的损毁。
第六条 对下列物资、物品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卷、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家畜、花、鸟、鱼、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资、物品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八条
(1)电梯的保险金额应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费率千分之三;
(2)电梯内额定乘员(含驾驶人员)每人保险金额固定为三万元;其随身携带物品保险金额固定为三千元。以上每人保险费二百元。
(3)电梯内所载的物资保险金额固定为二万元,保险费八十元。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十五天以内,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状况的意见,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技术鉴定、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各种有关费用单证。本公司应当迅速核查审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天内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