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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
2005-6-16 9:54:55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法规分类号】C522011198701
【标题】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7/05/03
【实施日期】1987/05/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保险
【文号】政办(1987)28号
【题注】
【正文】      
     保险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好办法,是支持和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一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86]86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所有国营、集体企业,都应按企业财产原值足额投保。驻皖的中央企业,地方对它们负有保护和发生事故时的抢救责任,这些企业亦有促进和支持保险事业的义务,因此,应当就地参加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交纳的保险费,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列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是否参加保险列为考核企业安全工作的内容之一。粮食、电力、邮电、铁路、交通、石油化工、建材、煤炭、冶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更应从稳定生产、加强风险管理的高度,认识参加保险的必要性,将不可预料的意外风险,化为少量的保险费支出,以解除后顾之忧。

     三、从现在起。凡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没有投保的,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已经投保的一律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给予经济赔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亦应将是否参加财产保险作为企业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各级保险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共同把企业的财产保险工作做好。

     五、投保后一年无事故的企业,续保时仍按省财政厅、省保险公司(85)皖保发字第208号联合通知规定,给予安全无赔款奖励。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 经 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人民银行

     省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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