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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2005-6-1 23:29:48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人寿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的分类方法也有很多种,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按保险事故来划分,按照这种方法,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三种。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按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也称定期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责任,亦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2)终身死亡保险,也称终身保险。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生存保险。是由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并据此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界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期间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所缴保费。

  3.生死合险,也称两全保险,是把定期死亡和生存保险结合在一起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年限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生死合险的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

 

人寿保险的常用通用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合同,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即是说,保险人只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一定时期内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超过这一时期,保险人的这一权力即告丧失。这一时期称为可抗辩期,以后就称为不可抗辩期。

  不可抗辩条款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复效的情形。

2.宽限期条款
  适用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其基本内容是: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但保险合同也不致于立即无效,在一定的时期内仍然有效,如果在这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欠保费,这一时期就是宽限期。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保费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超越宽限期时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即失效。

3.自杀条款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负责退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后自杀,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4.误报年龄条款
  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只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不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没有超出合同的限制,但如果由于年龄的误报致使保险人少收保险费时,保险人应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其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调整给付额;若投保人因为年龄的误报而多付保费时,保险人可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或者按前述方法调整保险金额。

5.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地,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所积累的现金价值或退保金的90%,借期不超过6个月,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贷款条款只适用于终身保险和两全保险。

6.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来垫缴保费,对于此项垫缴,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费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给付责任,但要从给付保险金中扣还垫缴的保费及利息。当垫缴保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或责任准备金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自动垫缴条款只有在保单中注明的条件上才有效。

7.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且投保人也缴纳了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的保费后,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若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续缴保费,可以提出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退保退还给保单持有人,也可以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

  缴清保险是指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金额不变,但保险金额降低的保险。
  展期保险是指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金额不变,但保险期限可能改变的死亡保险。展期保险的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的期限,如果责任准备金还有剩余,可作为满期生存保险的趸缴保费或以现金返还给投保人。

8.除外责任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地,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爱滋病、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违法、犯罪、斗殴、吸毒、醉酒、自残及保单生效或复效两年内自杀的,都属除外责任。

9.中止和恢复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合同即行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并非终止,在一定的期限(一般为自中止之日起两年)及一定的条件下,经保险人同意,可以恢复效力。在这期间,如果具备了原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补交合同中止期间所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我国现行常见的人寿保险险种

1.少儿保险
(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的险种。这是一种将储蓄、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结合在一起的少儿保险。年龄为0至15周岁的少年儿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险,最高投保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

  该保险以份计,每份保额为1万元,费率为每年每份360元,对所有年龄的儿童都是一样,但责任给付金各不相同。缴费至第一次领取保险金时止,缴费方式有趸缴和年缴两种。
  主要保险责任有: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每年给付高中教育金(投保时被保险人11岁或11岁以上,此项高中教育金没有);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每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给付婚嫁金。
  以上给付只是名义给付,不论届时上否高中、大学或是否结婚,都会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开始每年一次给付养老金,直到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18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返还所交保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10%计),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18至60周岁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按保单所列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在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平安育英才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的险种。这是一种将储蓄、意外伤害保险结合在一起的少儿定期保险,保险期至被保险人25周岁时止。年龄为0至15周岁的少年儿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险,最高投保限额是20万元人民币。
该保险以份计,每份保额为1万元,费率依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而不同。缴费至第一次领取保险金时止。缴费方式有趸缴和年缴两种。

  主要保险责任有: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按保险额的5%每年给付高中教育金(投保时被保险人11岁或11岁以上,此项高中教育金没有);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每年按保险额的10%给付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3周岁,按保险额的20%给付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按保险额的25%给付婚嫁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退还保费(不计利息);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额全额给付保险金;18至25周岁间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保险金。给付或退还保费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费豁免条件与前述少儿终身平安保险相同。

(3)锦绣前程(66鸿运)保险(A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险种,也是一种集储蓄、意外伤害保险于一身的少儿保险。
  投保条件:被保险人0-17周岁,投保人18-50周岁。
  保险期:至被保险人25周岁,责任终止。
  缴费方式:趸缴或期缴,期缴有年缴、半年缴、月缴。
  主要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每年按保险额全额给付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按保险额的2倍给付创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按保险额的4倍给付婚嫁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若是高残,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成长保障及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高残,免交以后保费,保险继续有效;每年按保险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至被保险人21周岁止。

(4)锦绣前程(66鸿运)保险(B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险种,与A型相似,投保条件与缴费方式也相同。
  保险期:至被保险人60周岁,责任终止。
  主要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每年按保险额全额给付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按保险额的4.7倍给付创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按保险额的5.7倍给付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按保险额的50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2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保单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25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额的50倍给付保险金,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高残,按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保险金(以一年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和高残保障及成长保障等都与A型相同。

(5)少儿乐幸福成长分红综合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险种。
  投保条件:被保险人0-15周岁。
  缴费期:缴费至被保险人22周岁,有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
  保险期限:男60岁,女55岁。
  主要保险责任有(每一份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6周岁,给付200元小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周岁,给付500元初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给付800元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给付1200元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给付10000元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一次性给付10000元养老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22周岁前,每年给付红利96元;
  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病故,给付5000元保险金;若因意外事故身故,给付10000元保险金;
  父母一方身故,免缴以后各期一半保费;双方身故,豁免以后全部保费。

2.养老金保险
(1)递增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
  投保条件:16-60岁的人可以投保本险(趸缴保费保持年龄可至70岁)。
  缴费方式:趸缴和年缴,年缴有10、15、20、30年期。缴费期限不能超过领取期限。
  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有50、55、60、65、70周岁可选。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按每份每年1200元给付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额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至少保证可领取10年(若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领取直至满10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于约定领取年龄前身故,退还已缴保费本利和(按年复利8%计),保险责任终止;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按每份2000元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平安福临门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储蓄还本型养老保险。
  投保条件:16-54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趸缴和年缴,年缴有10、15、20期年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55周岁,按保险额的10%给付生存金,以后每年在首年给付的基础上,以首年给付的5%的数额递增,直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额的20%给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保单生效后1年至60周岁前,按保险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60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额全额给付保险金;这三种情况下,都退还保费(无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3)鸿寿养老金保险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最高投保限额50万元。
  投人条件:男16-59岁,女16-54岁。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10、20年期年缴或趸缴。
  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男60周岁,女55周岁。
  保险责任: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有三种任选:
(1)按2倍保险额一次领取;(2)男性按保险金额的16.8%、女性按保险金额的14.8%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3)第一年,男性按保险金额的12%、女性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按第一年领取额的5%递增,直至身故。(2)和(3)可保证本人或其受益人领取至少10年。
  死亡保障: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高残,按2倍保额给付保险金(高残给付以一次为限),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若是高残,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在领取期间身故或高残,按保险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在保单生效或复效1年内身故或高残,按保险额的35%给付保险金,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保费豁免条件: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高残,免交以后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4)福禄寿增额还本分红养老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险种,终身型养老保险。
  投保条件:男0-55岁,女0-50岁。
  缴费方式:10、20年期年缴或趸缴,缴费至领取前。
  开始领养老金时间:男55、60、65周岁,女50、55、60周岁。
  保险责任:
  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每份每年给付1000元养老金,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身故;
  长寿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无息返还保费;生存至80周岁,给付6666元保险金;生存至90周岁,给付9999元保险金;生存至100周岁,给付99999元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向故,按保额30%给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身故,按保额给付保险金。如果70周岁前身故,无息退还已缴保费。
  残废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残,依残废程度按不同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额;
  生日祝贺金:缴费期内,每5年按保额给付生日祝贺金。
(5)老来福终身寿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险种,养老型保险。
  投保条件:男16-60岁,女16-5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缴费至领取前。
  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男60周岁,女55周岁。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每份每年给付1200元养老金,直至身故;
  被保险人于缴费期间因疾病身入,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是意外事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保险金;缴费期后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伤残,按伤残程度以不同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是按保险额金额给付;如果是缴费期内高残,则豁免以后保费。

3.普通储蓄型寿险
(1)平安长寿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储蓄型终身保险。
投保条件:16-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趸缴可至70岁)。
  缴费方式:10、15、20年期年缴和趸缴。
  保险责任:
  保单生效后满5年,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每5年按保险额的5%递增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若保单生效1年后身故,按保险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平安长乐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还本增值保障型终身保险。
  投保条件:16-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10、15、20、30年期年缴。
  保险责任:
  保单生效每3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第一次为保额的10%,以后每次以保额的8%增加,直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额在缴费期内每年自动增加8%;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单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为了明天(99鸿福终身)保险
  中保集团公司险种,储蓄型终身寿险。
  投保条件:1-60岁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20年期年缴和趸缴。
  保险责任:
  保单生效后每满3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
  保险金额每年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额的5%增加;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高残,按当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4.普通保障型寿险
(1)平安永乐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还本增值保障型终身保险。
  投保条件:16-5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趸缴可至60岁)。
  缴费方式:10、15、20、30年期年缴和趸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无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保单生效1年后至60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按双倍保险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无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60周岁时,按保险额给付祝寿金,并返还保单最终增值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无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2)平安幸福保险
  平安保险公司险种,增额保障还本型定期寿险。
  投保条件:16-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10、15、20、30、40年期年缴。
  保险期限:至缴费期满。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金额的10%每年自动增加;
  被保险人少于保单生效后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按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满,无息退还已缴保费。

(3)福寿安康(88鸿利)保险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还本保障型终身保险。
  投保条件:16-5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20年期年缴或趸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高残,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发生在缴费期间,无息退还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缴费期满,无息退还已缴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4)太平洋终身还本寿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险种,还本保障型终身寿险。
  投保条件:16-5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缴费至60周岁。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并退还无息保费(70周岁后因病残废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缴费期满,无息退还已缴保费。

(5)步步高增额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险种,增额保障型终身寿险。
  投保条件:16-5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以投保本险。
  缴费方式:趸缴或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缴费至60周岁。
  保险金额:每年增加1000元,至60岁时达到最高值止。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按当年保险金额的80%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至90周岁时,无息退还已缴保费。
  若被保险人高残,豁免保费。若罹患重大疾病,可按当年保险额的70%或80%提前支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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