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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2005-6-1 23:21:50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担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或依合同规定到达一定的期限后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之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具有它自己的一些特征.从保险发展的历史和趋势来看,人身保险将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头戏。
  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之分.
  人身保险与一般的保险有些不同,具有它自己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期限的确定等。

1.保险金额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以可确定的客观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那么,如何确定人身保险金额呢?理论上说,人身保险的保险额可以无限,但实际上在确定人身保险的金额时,主要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考虑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有子女教育费、疾病与伤害医疗费、退休后的生活费、家属生活费、债务、丧葬费等。不同的家庭,一个家庭的不同生活时期,对人身保险的需要都不相同。二是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即缴纳保费的能力。保额过低,发生风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保险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但假如保额过高,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造成压力,可能还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额通常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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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补偿原则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保险人只能根据合同上的保险金额负全额给付的责任,不能有所增减。在支付保险金时,也不遵循比例分摊原则及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兼得多份保险金,还可以从造成损害的第三方得到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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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对人身保险而言,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对其并无金额上的限制。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即是说,只要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以后,即使投保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不再维持,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等具有保险利益。另外,还规定,倘若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则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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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具有储蓄性,它们的纯保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于支付死亡保险金的自然保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费或生存保费,这部分保费被积累起来,在将来某个时期以一定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到期给付保险金,中途退保有退保金。由于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投保人可以用保单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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