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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实现保险经营转型的重要条件
2005-7-12 6:54:44     来源:金融与保险   编辑:szbx  点击:

  一、我国保险业产品的创新能力 

  综观我国保险产品市场现状,保险业产品创新能力不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产品创新相对滞后,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在保险发展启蒙阶段,销售技术直接影响保险销售的业绩和保险业的发展,而产品结构和适销对路等问题对市场发展影响不大。但现在,前期启蒙已经结束,人们对保险需求日益多样化,“单打一”的依靠推销技术手段已难以继续扩大市场。在保险业进入“后启蒙时代”的时候,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凸现出来。尽管保险市场的巨大需求带动着我国保险业发展,保险产品数量的增加极为迅速,但在最终消费中能够形成规模的产品较少,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不多,保险产品没能很好地体现和满足市场的需求,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影响了保险销售的业绩和保险业的发展。
 

  就寿险公司而言,虽然新产品开发较多,但差异性不大,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存在较大的市场空缺。结构不合理突出地表现在当前人身保险的主打产品投资分红的产品方面,投资分红类产品未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真正的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至于健康险、团体寿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就已有寿险产品来看,其结构调整与产品创新仍然相对滞后。对此,各地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特点设计出灵活的险种,即便是取得较好成效的产品,仍需要进行险种和功能的进一步完善。

 

  非寿险领域产品创新一直没有实现质的突破,主要表现在:(1)险种单一,市场仍然保持以传统的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三大险种为主;(2)险种条款、费率规章和实务操作手续多年来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3)险种结构不合理,企财险、运输工具险、货运险三大营运模式变化不大。三大业务约占财险市场 85%的市场份额,但在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发展严重滞后,不具有竞争力。目前,非寿险产品创新问题聚焦在积极发展投资型财产保险品种上,希望以此为契机提升产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

 

  (二)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限,产品模仿、复制现象严重,难以通过产品创新的手段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尽管保险产品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品创新缺乏个性和针对性。在进行产品研发工作时,一些保险公司市场调查不充分,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市场的需求相脱节;而在开发走销全國的产品工作时,对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考虑不周全等等。表面上看保险产品非常多,但仔细比较,往往是大同小异。此外,公司间产品模仿、复制现象严重,导致产品差异化程度很低。据有关资料分析,各公司险种的相似率达90%以上,其结果一方面表现在产品不能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竞争处于同一层面、相同市场进行,保险市场竞争更多的是体现在降低保险费率等“让利”方面。由于竞争资源的限制,导致竞争环境的恶化,造成社会生产力和保险资源的浪费。

 

  (三)部分产品条款粗糙,包装、宣传缺乏创意,产品外延服务雷同

 

  保险产品是由具体的保单形式和售后服务构成,而保单的形式要件具体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内容上。目前,关于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标准的工作已成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但就保险业务实际来看,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严谨,包括缺乏定义条款、语法逻辑错误等,有些甚至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由此导致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诸多争议和诉讼,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当然,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也容易出现误导,造成消费者对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影响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社会形象。

 

  二、影响我国保险业产品创新的原因

 

  客观地讲,保险公司对产品创新工作并非总是无动于衷,很多公司都积极做过一些尝试和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般地讲,影响企业产品创新的因素主要有创新的动力、创新所需的资源和企业的外部环境。

 

  (一)产品创新动力不足

 

  产品创新动力不足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具体表现在:(1)一些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重销售轻产品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对产品创新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产品创新提高到应有的高度;(2)由于保险产品具有易于模仿、复制的特点,而保险产品创新又难以得到专利保护,使得创新企业的优势得不到保护,挫伤了一些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3)基于保险产品创新的风险成本,一些公司出现畏难情绪,因而采取跟进、模仿的策略,从而降低创新成本,也避免了新产品上市后即刻被同业模仿、复制,导致创新利润损失殆尽;(4)企业经营能力和技术能力难以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缺乏进行产品创新的资源和动力。

 

  (二)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弱化了利润激励和竞争威胁

 

  尽管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市场竞争还不充分,保险企业还未到不进行产品创新就不能生存的境地。2004年1至 7月份,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平安财产的市场份额近83.61%。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寿股份、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市场份额将近85.24%。这种寡头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减弱了垄断企业产品创新动力。事实上,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时间短、规模小,发展的潜力很大,因此,现在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有比较大的利润空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非常小,没有紧迫感,所以创新的动力不足。为增强保险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对此,  目前管理层对机构增设开始采取“开闸放水”的政策,适当增加市场准入主体,这对增强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的动力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缺乏科学的产品创新机制

 

  产品创新需要产品研发工作具有高度的连贯性和实效性,同时需要合理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落实。但目前的问题是,企业内部产品开发所涉及部门分散在其他职能部门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造成开发与销售的脱节,由此导致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出新产品。一些符合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在销售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导致产品创新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缺乏精算等专业人才和有效的经验数据

 

  保险产品创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需要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诸如精算、营销、保全和理赔等,目前最缺乏的专业技术人才是精算师。现在我国保险业只有48位精算师和100多位准精算师,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产品创新的要求。随着今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这一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另外。因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产品还缺乏一些经验数据的支持,因此产品创新存在客观基础支撑的问题。

 

  (五)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等外部环境制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更加强烈的要求,保险产品将逐步实现由传统型向投资分红的转型。保险发展的未来趋势应该是综合保险保障、融资咨询服务和资产经营管理,是一种广义上的保险金融投资工具,而现阶段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及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严重制约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如何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是监管部门当前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三、产品创新的工作重点及有效提升我国保险产品创新能力的途径选择

 

  随着人们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养老保健、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汽车住宅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将明显提高,因此。当前产品创新的工作重点是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牙口农业保险四个领域来进行。

 

  有效提升我国保险产品创新能力的途径包括:

 

  (一)增加市场竞争主体,降低市场集中度,提高保险市场竞争程度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特点是垄断竞争,市场份额集中程度非常高,其中市场主体数量有限是促成垄断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通过培育多个有竞争力的保险企业、打破市场垄断,无疑是提高保险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保险管理层采取“开闸放水”措施,积极支持保险机构设置,对提高保险市场竞争程度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产品创新机制,整合企业研发资源和创新业务流程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要将产品创新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同时要充分发挥保险分支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在产品创新中的作用。(2)建立产品开发、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之间的合理流程。产品研发机构是产品创新的核心部门,应和现在归属的专业机构分离,它是一个相对独立但又和产品管理、产品销售系统相互协作的部门。(3)加强产品跟踪与反馈工作,实现根据消费者需求修正保险产品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模式和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

 

  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针对保险产品是提供保障的特殊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竞争、保险企业规范经营的管理。针对保险产品易复制、易被模仿的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产品创新保护机制进行研究,寻找合适的保护边界,在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寻求产品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平衡点。

 

  (四)大力培养、引进精算等专业人才,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为产品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保险产品税收等政策支持

 

  在我国,金融创新是以制度创新为主、市场创新为辅,保险产品创新属于市场创新的内容,保险业的行业属性及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领域经常存在着管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仍未放开,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畅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同时也影响到分红投资类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关于养老金产品,应改革目前税后列支的税收政策,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这对鼓励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和储蓄性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将具有极大的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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