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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妥善使用客户身份证
2005-7-21 7:00:39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szbx  点击:

  在保险行为中,身份证的使用经常发生在保险产品销售后的各类索赔、变更、期满、退保、复效等业务行为中,用以使具体业务行为更具法律有效性和方便事后查询。由于保险的独特性质,加上对客户提供身份证的制度或要求经常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提出,使得身份证在保险行为中的作用微妙而复杂。近期,一些地方分支公司开始出现因客户身份证的使用而引发纠纷,甚至民事诉讼现象,发人深省。因此,保险公司应慎重地区别对待客户身份证的具体功用。

  行业特点决定
  客户身份证使用的必然性
  1、保险的长期性、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客户身份证必然大量使用在保险业务中。
  2、保险的中介特点,决定了客户身份证大量流转在中介或营销人员手中,委托关系频繁发生。
  3、保险业务的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客户身份证功用在不同保险业务行为中的具体性、惟一性特点。

  目前的保险售后业务主要集中在保全、咨询、理赔这三块。
  并无明确法律条款规定出具了身份证,持证者就必须对所有与身份证有关的行为负责。
  目前保险业务中的几个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有自行复印并置留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权利。
  这涉及个人私隐权的问题。以笔者的粗浅看法,保险公司完全有要求业务对象(客户)出具身份证明以核对其身份真实性的权利,特别是在索赔、退保、受益人变更等业务行为中;但在未得到业务对象允许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自行复印置留客户身份证。
  2、保险公司是否有核对客户签名字迹的法律权力和能力。
  3、当委托授权书是营销人员代写。
  4、身份证复印件是否能事后证明业务行为的法律有效性。

  以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1、可否将身份核对方式写进条款。
  很多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申领保险金,或办理变更等业务,一般都对需要提供的资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被保险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保险单、最后一期保费收据以及事故或其它证明等等,却普遍缺乏允许保险公司复印或留存有关资料、要求对方填写各类繁琐的格式化申请书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客户钻起牛角尖,是存在抗辩或拒绝这些要求的空间的。或者,将核对身份等重要售后业务行为的规范约束明确写进条款,将一劳永逸地为双方都提供了必要的售后业务行为依据。
  2、监控体系和规范观念必须建立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前台服务窗口仍缺乏必要的录像或录音监控体系,这使保险公司在很多短期的业务纠纷中常处于被动局面。作为一次性投资,笔者相信绝大多数公司是能做到建立监控系统的。
  其实,上述的签名问题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保险公司也是可以在自身约束下解决的。因为营销人员基本都直接面对客户,在委托关系大量发生的今天,他们最清楚客户是否亲笔在有关资料上签名,或要求客户亲笔签名。而不是肤浅地光为了"方便"两个字———营销部门为了"方便"客户以多揽业务;内勤管理部门为了"方便"一线人员和客户以免被投诉———而都置长远危险而不顾。观念就是措施和制度,观念文化一旦形成,签名行为将是环环相扣、严密互动、责任互担的。
  3、推崇密码制度。
  就像如何处理客户私隐问题一样,笔者认为吸取银行、中国移动等机构的成功经验建立密码制度,对保险业来说应该是可行的。一来各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电子软件系统已具备一定规模与水平基础;二来可消化大量的客户服务工作压力,树立更良好的信誉,换来更好的业务发展;三来可将部分责任转嫁回掌握自身保险资料密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4、可否引入具体业务确认机制
  这种确认机制主要是制约客户、保护保险公司的机制。例如,在当前情况下,要求客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确认该笔业务行为,并与有关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加盖骑缝章一并归档。这样既证明了身份证复印件与具体业务的联系性,又得到客户确认证据。当然,这样做的首要条件是得到客户的同意。
  5、期待法律界定身份证的具体使用行为标准。
  对身份证在不同行为环境的使用功能界定模糊,其实不但在保险市场,目前大量社会行为中也普遍存在。这期待在法律范畴进行细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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