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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意识培养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
2005-7-20 7:05:09     来源:保险研究   编辑:szbx  点击:

   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遇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解决它的有效办法是培养国民的保险意识,这是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保险业务是硬道理,发展保险业务,加强法制建设是发展保险业务的保证,从长远来看,贯彻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是我国加入WTO的基本要求,为此要培养保险人才,使用人才,爱惜人才。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飞速的发展,但从近三年来的情况看,财产保险业务发展速度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人寿保险业务发展也在减速,这是很值得研究的,这是在我国保险业拓荒阶段的怪现象,这是我们面临加入WTO、接受挑战的考验,分析这个问题,必须遵照邓小平两点论的分析方法,既看到成绩,又要看到缺点,既看到光明的一方,也要研究阴暗的一方,才可找到正确的理论途径,从而指导实践,发展我国保险事业。


  我国保险事业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1999年底,我国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393.22亿元,同比增长10.1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521.12亿元,同比增长2.93%,人身险保费收入为827.1亿元,同比增长15%,占保费总收入62.6%。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年10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业绩的取得与保险理论的研究是分不开的。在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保险理论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应用保险基本原理,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理论围绕着保险的职能、作用、地位开展讨论,否定了保险是“倒口袋”的说法,确立了保险的地位;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之后,保险理论开始探索分业经营、保险市场建设、保险立法、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开展保险业务等等问题,这些理论比保险立法、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建设提前了5至10年时间,应该说功不可没,是有目共睹的。


  现在,我国保险业务发展遇到了困难,主要是保险理论和中国发展保险事业的国情没有结合好,盲目行动,解决当前保险发展的问题,只能以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为指导,把保险理论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理论,指导保险实践,才能将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


  一、培养国民的保险意识,是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大家都知道,存在决定意识,但意识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性。保险是“舶来品”,它在我国不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外国列强为了掠夺我国的财富强加在我们头上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才将旧中国的保险业改造成为新中国的保险业。但很快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国内业务遭到停办的厄运。直到1980年,我党和全国民众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保险才真正为我所用。但在实践中,人们把保险公司当作是卖“保险柜”的,或是经营“保险丝”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国家在做出发展保险事业决定之时,同时给予保险公司占业务收入1%的宣传费支出的政策,这是其它行业所没有的。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国务院在前几年已将这笔宣传费降为0.5%,这也是相当可观的数字。此政策就是为了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业内有句名言“保险是宣传出去的”,这就说明发展保险要加强宣传力度。目前,从全国人民来讲,保险意识还很淡薄,从领导到群众,真正了解保险的职能、作用的不多。最能说明问题的是这三年,即1997年、1998年和1999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连续走低,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28%、3%、2.93%,而寿险发展速度在1997年创86.5%的年增长速度后,1998年增速降至23%,1999年增速又降至10.17%,这个增长幅度不是在保险市场饱和情况下的正常减速,而是在拓荒阶段的停滞。就有关资料显示,作为财产保险的强制性拳头产品——车辆保险,市场保险覆盖率还很低,按全国13亿人计算,人寿险参加人数也不足30%,这足以说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全民的保险意识薄弱。领导没有保险意识,就制定不出符合保险科学理论的法规,会把保险当作摇钱树,课以重税,并向保险公司乱摊派;人民群众没有保险意识,就会把保险作为一种负担,不参加保险。因此,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必须把培养保险意识放在首位。


  保险意识是有关保险的知识、保险习惯和心理活动的总称,亦称人们对保险的评价。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理论,初期将保险与赌博经常联系在一起,后又有灾害补偿说、投资说等等,这些理论难以被众多的中国人普遍接受。这两年,大家经常谈到保险保障说,我认为这个说法适合中国人的口味,它主要是符合中国人的理财、生活和文化等习惯,说清楚了人们参加保险不发生事故时“不合算”的想法,培养保险意识要肯下本钱,现在,一些保险机构把保险宣传费挪作它用,有的用于请客送礼,有的用于搞基建,这是不对的,应该用在宣传上;比如8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地方五大班子(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和保险客户订购《保险研究》等保险书藉赠阅,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的地方介绍经验讲,赠书刊,品位高,花钱少,效果好。这是一种好办法,就该鼓励大家都去这样做。在目前的情况下,保险意识的宣传应该制定一个三年规划,象80年代创业时那样重新创业,推动我国保险事业向前发展。


  二、发展保险业务是硬道理


  小平同志讲:“发展是硬道理”。保险业务不发展,还谈什么市场建设、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因此,发展保险业务是前提,是保险理论研究的重点。发展保险业务,一是质量,二是速度。所谓质量就是保险业务是真实的,确实是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业务,不要搞水份业务,更不要搞泡沫业务,这个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针对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是吃费用的,因此,提高效益就成为一句口号,这是值得研究的。所谓速度就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拓荒阶段保持一个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一直到饱和阶段后,伴随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发展才是正常的。


  这里,我没有说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而是用质量一词,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效益,另一方面是保户的需求。这是发展保险业务的基础,需要研究保险发展的环境。当前,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经济管理体制的环境、人们生活习惯环境、文化环境等等。例如,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这是人们的共识,但将有潜力的市场开发出来,变为现实的市场,需要方方面面的探索。目前,保险业务发展遇到困难,简单归结于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激烈、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自1996年以来7次降息,都是不妥的,这些都是一个方面的因素,不是根本的问题。因为我国经济建设都没有因这些因素停滞,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还有什么理由可讲呢?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拓荒的保险市场,不能简单地套用外国一些保险展业的方法,应该研究我国保险发展的实际环境,找到一条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道路。开发新险种是产、寿险业务共同面临的问题,例如产险中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都需要研究,寿险的老险种和银行存款利率绑在一起,这是不妥的。研究寿险投资连接型产品是我国寿险业发展的出路,使人们将保险和银行的职能区分开来,使新保单和银行利率脱钩,努力实现寿险业务平稳发展,加强精算管理,减少费用支出,降低成本。总之,业务发展的具体问题很多,要靠大家共同努力,进行理论探索。


  在这里,我还想说几句寿险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这个问题迟早会来的,早来比迟来好,如果再晚来5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出路就只有破产。现在来了,我们承担了国家因金融法规实施引起的上百亿元的利差损,听起来可怕,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由国家大政方针引起的这点小问题,还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7万名职工,80万名营销员,13亿人民作基础,我们还有什么可怕呢?如果搞得好,10年之后,现在的问题将是汪洋大海之中的一滴水,因此说,发展业务是硬道理。


  三、加强法治是保险业务发展的保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策略,这就需要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保险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和人民生活重要保障环节,理应加强法制建设。在我国,保险业务本身就是法规性业务,一切按照《保险法》和有关部门的法规运作,但很多保险员工法制意识也是比较淡薄的,比如保险公司和保险企业,现在大家都混用这个词,这是不对的,我国有《公司法》,也有《企业法》,两者有质的差别,公司是法人制,要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员工应实行聘任制,来去自由,劳动收入是先劳动后得报酬,即挣钱;而企业是厂长制,厂长是任命制,只对上级负责,不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是分配制,终生铁饭碗,劳动收入是确定数额,即发工资。由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四大确定,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公司制,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和企业都是混合体制,所以,人们也将公司和企业混用,从长远看,必须首先从理论上矫正。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国家从开始就定位于公司,目前,虽然公司结构和运行中有很多企业的成份,但正在不断改革。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学习《保险法》、宣传《保险法》、适用《保险法》。《保险法》虽然实施进入第五个年头,真正有组织地研究《保险法》还没有进行过,只是一些学者自己谈自己的观点。加强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就是要使保险市场和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这一点,首先是从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抓起。


  保险合同的性质、作用应该很好地研究,《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否定了保险合同属经济合同范畴,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否定了保险合同属民事合同的范畴,无论学者们如何谈,都是一家之言,法律是依据,实践是标准,理论和实践的距离越小,就越接近于真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展业理赔的重要依据,应该重点研究,《保险研究》编辑部要牵这个头,组织培训班,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


  保险资金运用,是解决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有人说,保险资金运用有法规障碍,这是不对的。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上没有障碍,人们说现在保险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把保险资金运用限制死了,这是片面的理解。《保险法》规定中没有“仅”字,还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再说,各项资金运用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说明我们的法律规定还是很宽的,执行者有相当的裁量权,只是如何找到确实可行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的途径。国务院在1999年上半年已批准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同年11月又批准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说明我国现有法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没有障碍。目前,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较严格,主要是有80年代、90年代的实践的教训,运用资金有去无回,这一点说明了资金运用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国民整体法制意识需要提高,从这一点讲,应加强保险法制宣传。


  总之,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就是运用《保险法》,规范保险活动。


  四、研究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公司制,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也确定这一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特别强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十四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这是很有针对性的。作为保险公司,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好,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分不清的,难以追究法律责任,这个问题首先从组织制度上解决,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三者之间分工与协调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何建立起对公司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这是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是我国加入WTO的基本要求。


  这个问题,结合到保险公司,也是一个内控制度建设的问题,法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力,主宰自己的命运,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和全国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名义上的公司实质上的企业。这个问题的确定,我认为改革的步子太小,要考虑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但不能只考虑稳定,怕损失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而裹足不前。贯彻十五大四中全会提出的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可以步子大一点,胆子再大一些,具体步骤由国务院、保监委决定,我们要坚决执行。


  五、爱惜人才,迎接加入WTO的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培养好保险人才,使用好人才,是爱惜人才的两个方面。是解决保险发展的后劲问题,是在迎接加入WTO挑战中获胜的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非常快,单靠院校毕业的学生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在职人员要不断“充电”,这就要采取院校和在职培养人才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比如说,保险业发展一方面缺少人才,另一方面在职人员不称职,有落聘的,为克服这个问题,可以抽出一些在职人员轮流学习,提高各种技能。这是培养众多人才的有效途径。


  要使保险人才有施展才能的用武之地。人才并不是简单地用高薪可以招来的,重要的一条是有其开创事业的天地,使其能够脱颖而出,使其有成就感,这就必须打破旧的条条框框,按照国务院1996年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时,取消公司的行政级别的规定,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按才使用,论功行赏,才能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才是赢得事业成功的基础,是我们迎接加入WTO挑战的策略。


  迎接加入WTO挑战,必须练好内功。最近,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内需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保险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在国企深化改革过程中,保险公司要为国企提供风险保障的配套服务,这是从整体上迎接加入WTO挑战的措施。大家都知道,我国加入WTO,就是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参与全球性生产和国际分工,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国际多边贸易规则,这将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有关产业的竞争能力。保险业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一环,作为加入WTO谈判的重要一项内容,根据与美国达成的协议,我国加入WTO五年后,将全面开放国内保险市场,这个承诺是对保险业内人士的考验,大家必须在五年之内练好内功,主要是广招人才,搞好内控机制的建设,激发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无论我们从哪一个方面讲,加强保险意识培养,搞好保险理论研究,是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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